从目前来看,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规范和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渠道,寻找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点。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有关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掌握的信用资料,应逐步直至全部公开;银行系统应考虑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积极合作,整合信用资源,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自身更好的发展,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过程中,应积极向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寻求咨询和技术援助等。国家有关部门应要求地级以上城市,积极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着的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可考虑建立全国数据交换中心,将各相关部门、区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交换中心,中心为非赢利性机构,中心的数据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同时,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还体现在,政府要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从目前来看,我国信用业呈现的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已开始呈现出恶性循环:
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
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对政府而言,积极培育市场需求是份内之事也是当务之急。美国政府就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如通过在法律中作出明文规定、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储蓄协会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规定等等。
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不足。而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当然,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服务机构实力的增强和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2、 限制数量,规范发展: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成经历了长期的甚至上百年的过程。我们应借鉴它国的经验,少走弯路,力争早日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上,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和市场需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切忌一哄而上、遍地开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如美国,其信用中介机构,基本上都是市场成熟度很高、竞争力很强的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并且,这些企业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有稳定的客户群。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而这些行业标准,也被世界各国信用服务行业所效仿。
在我国目前,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而我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其能力以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必然。
由此,首先通过政策上的支持,选择一些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信用产品制造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是必要的和有一定可行性的。政府对其进行部分资金支持、信息的一定程度上开放都是可以考虑的。也可考虑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确定哪些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有资格使用信息等。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则应重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其创建制度环境和体制保障。
对信用中介机构自身来说,则要在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活动中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结合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做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3、 法制先行:创造良好环境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化机制,而信用管理是由信用运行、信用经营、信用立法、信用执法等子体系共同构成彼此交织的运行机制。法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障。目前,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要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的问题。而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1个城市,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没有配套法规,目前还难以对外公开使用。同时,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由此,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为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本支持。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在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信用体系的主体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中,要健全相关法规,通过制定法律来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的规范发展。具体来看,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今后一段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应主要包括: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严格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开始就必须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作、规范操作、健康发展。这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在经济发展中把失信的代价降到最低。来源:国家发改委经济所信用研究中心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