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
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Banque de France)的信用局部(the Credit Bureau Division),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Belgium)的一个部门。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German Federal Bank)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二、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管理实践
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日益重视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着手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一)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各国信用行业的起步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以我国香港地区(香港信用行业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属于发展中地区)为例,在80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诈骗行为猖獗,所有从事有抵押借贷的财务机构都遭受严重的亏损,为了抑制“重复租赁”等类型的诈骗,迫切需要成立一家中央信贷处理机构,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料,1982年,香港资信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创建股东为12家财务机构,它们在香港的租赁市场都保持着主导的地位。信贷资料库成立的初期,创建股东率先提供有关所有汽车、机械的租赁资料。1985年,资料库由单一类的租赁资料扩至包括公司及私人的债务拖欠资料记录,以提高股东及会员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80年代末期,香港的金融业兴旺,信用贷款及信用卡市场迅速发展,香港资信有限公司的服务显得愈发重要,因此数家信用卡公司和银行相继入股该公司。到2000年底,该公司的资料库已有100多万份档案,每月平均提供38万份信贷资信报告。
印度、泰国等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尼泊尔,重建信用信息局已作为尼泊尔金融部门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墨西哥,1994~1995年金融危机后,为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Federal Credit Guarantee Law)的草案,此外,参议院通过了新的《公司破产法》(Corporate Bankruptcy Law),两部法案的颁布表明始于1995年的墨西哥银行系统的管制和法律框架的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目前,评级机构、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墨西哥金融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