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时期,在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已经有了典当的业务,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称作质库。1 这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信用机构。2 降至唐代,质典之事已经流布于社会,成为一项单独的营生。从《
太平广记》卷165《李娃传》中李娃使生“质衣于肆”可以看出,肆(店铺)经营典当业务,接受生抵押的衣服,显然也是以此道来营生。店铺经营的这种典当业务,官府也不能妄加干涉,只能按质典的手续办理。在宪宗时期,“魏征玄孙稠贫甚,以故第质钱于人。……上命白居易草诏,……望敕有司以官钱赎还后嗣,上从之。出内库钱二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3 唐代从事质典的店铺亦称质库。《旧唐书》卷78载,(会昌五年):“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文中虽然对设立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之事颇有微词,但却道出了设立质库以此营利之事。在质库中质典的物品,“仍禁质卖”,当铺是不准私自出售的。《唐令拾遗》载有这样的规定:所典当的物品,利息高于本钱,而典当者还不赎当的,当铺在报告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卖当物。
柜坊是保管钱财的机构。4《太平广记》卷243征引有唐宣宗时温庭筠《乾腰子》中的一篇,文曰:“尝有胡人米亮,因饥寒,义见辄与钱帛,凡七年不之问。异日,义见亮,哀其饥寒,又与钱五千文。亮因感激而谓人曰:‘亮终有所报大郎。’又方闲居无何,亮且至,谓义曰:‘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义西市柜坊,锁钱盈余,即依直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义曰:‘亮攻于览玉,尝见宅内有黑石,人罕知之,是捣衣砧,真于阗玉,大郎旦立致富矣。’……”这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到的柜坊,它是钱财的保管处。在官方文告中提及的柜坊也与钱财相关。《唐大诏令》卷72载乾符二年南郊赦文:“自今以后,如有人钱买官,纳银求职,败露之后,言告之初,取与同罪,卜射无舍,其钱物等,并令没官,送御史台,以赃罚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钱,亦准此处分。其柜坊人户,明知事情,不来陈告,所有物业,并不纳官,严加惩断,决流边远,庶绝此类。”为什么柜坊人户要因别人的行贿受贿而受牵连呢?这充分表明,柜坊是存放钱物的地方,用来买官求职的钱是从柜坊提取的。柜坊人户如知其用钱买官求职而不告官,那么将受到惩罚。因为柜坊是接受存钱财之所,所以柜坊人户一般对存钱户都略有了解。故而大都知道这些人用钱的行径。在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人柜坊的大都是商人用于交易的钱财,因此柜坊多开于集市之中。在长安,东西市中都有柜坊。《太平广记》卷300引《广异记·三卫》:“开元初,有三卫,人京卖绢,买者闻求二万,莫不嗤骇,以为狂人。后数日有白马丈夫来买,还直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先已锁在西市。”又宋曾糙《类说》卷7引献替记不锁柜坊条言:“德裕拜相数日,高品阎从约神赐含桃曰:不锁柜坊。予问所以。云:自相公人相,京师细婢良马无价,两市不锁柜也。”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把钱锁在东西市中的事情,也即是说东西市中有柜坊。而柜坊是用来存钱的信用机构。5
在有关唐代的文献记载中,我们还可看到僦柜一词。如上文中引《旧唐书》卷135《庐杞传》所载内容以及《资治通鉴》卷227德宗建中三年四月条言:“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有关僦柜的功用,上述记载似不甚明了。现在所知的最早对僦柜进行明确解释的是元代胡三省。他在《
资治通鉴》的注文中曾言:“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日人加藤繁认为“僦柜就是在柜坊中出保管费,存放钱货和金银的事情”6。
唐代,还有一种以寄卖物品为业的信用机构,史籍称为寄附铺。唐蒋防《霍小玉传》中曾载:“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纱将紫钗一只诣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尝纱所执,前来认之,曰:此钗吾所作也。皆霍王小女将欲上鬟,令我作此,酬我万钱,我尝不忘。汝是何人?从何得来?”有的学者认为寄附铺就是质铺。7 从霍小玉托寄附铺出卖紫钗,加藤繁先生认为:“寄附铺也许是以存放贵重物品为业的。”8 而且还进一步认为:“那末,寄附铺和柜坊是否同样的呢? 从营业的性质来说,称为寄附铺,从它所用的主要器具来说,称为柜坊,所以实际上是否就是同一种铺子?虽然因为资料缺乏,不能下确实的断语,我想姑且作这样的假定,以待今后考察。”9 彭信威先生认为:“大概唐朝就有人专设寄附铺来替商民保管金钱和其他贵重品,并代寄户出售寄存物品。”10 有的学者还从“寄”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寄就是寄存之意。这是正确的。但又联系到唐代有把自己的财物寄存于某家、某处保管的习惯,认为“寄”又一称呼就是“寄附”。霍小玉令侍婢将箧中服玩之物拿到侯景先家是为了货之,并卖了不少。因为紫钗较贵重,恰逢制作者遇到,故有此语。由此可见,侯景先家并不是存货之家,而是货卖之家,代人卖之。《靖康要录》卷1靖康元年正月二十日的圣旨中曾言:“其余士庶诸色人,并仰于两日内,罄所有金银,立便送官。如有藏匿寄附,送纳不尽之数,限满,并许诸色人告。”应对在限期内缴纳所有的金银的方法主要是藏匿、隐瞒财产,其目的是不让别人知道,以躲避缴纳。寄存另处虽然也有躲藏的功能,但风险比自己藏匿要大得多,因为至少寄存之家知悉其情。把金银拿到寄附铺中出售,光明正大地把金银转化为现钱,这样金银就没有了,不可能再缴纳,这可能也是一个办法。因此,这儿寄附可能是寄托出售,而不是寄存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