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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研究个人信用研究
目前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6-15 【◎在线投稿】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个人诚实信用的缺失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而个人信用缺失的现象目前不仅存在于商品交易市场,也存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信贷市场及保险市场。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不仅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与市场关系紧密相连、错综复杂,因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可有利控制信用交易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为此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笔者对此作如下阐述: 
  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部分法律对此均有表述。近年来我国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等。 
  二、目前我国相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信息不完整、数据分散。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个人资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法院、公安、税务、电信、银行、保险、公共行政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上海市仅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共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体系。而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着个人信用的有效性和完善性。 
  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的真实性。个人信用制度作为一种信息机制,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由于信用信息所涉及需要收集的范围广、数量大、跨度长、征集制度不完善及收集方法的不科学等原因,致使我国目前在实践中信用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较为普遍。 
  个人信用评估缺乏专业的标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总体上看,其经营分散、规模较小。由于各个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在所难免。所以,目前我国需要一套科学、权威且具有推广性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及相应的评分模式,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工作的公平化、公开化及标准化。 
  个人权益保护问题。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没有相关具体立法,容易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也是我国个人信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三、国外的征信法律体系 
  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因此,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对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很有意义。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有两种:公共个人征信和私营个人征信。公共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存在于大部分的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美国、英国等则建立了私营个人征信体系。笔者特对美国相关法律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一)在数据采集方面的规定。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在个人数据征集的程序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个人征信局在征集数据时并不需要事先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二)规范信息的使用方面的规定。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向使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应事先通知当事人,无权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 
  (三)在消费者权利方面的规定。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数据主体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征信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如果数据主体要求了解有关本人数据的情况,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对于发现有错误的数据,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更正。 
  综上所述,美国私营征信下的法律体系对于征信数据的征集、使用方法方面的限制规定比较少。另外,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专门的征信法律和法规,针对性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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