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管理 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还处于萌芽期,加上许多有用信息掌握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手中,一些基础数据库的建立还需要政府推动。因此,应先从制定开放政府公共信息的法规和制度入手,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
政府信息不能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开发,政府信息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一般不直接提供征信服务,而由专业机构进行,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时只收取查询和提供费用。目前,我国的专业征信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可以由掌握公共信息的政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北京的红盾315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就是专业网络服务机构与政府签订合同。应该允许专业征信机构在政府公共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增值服务,但要防止公共信息被少数商业性机构垄断。
为此,我国应该逐步建立信用信息服务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制定有关征信业的法律,规范商业性征信机构运作程序。征信机构的管理规范重点是确保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等,制定对信用信息的获取、查询和使用程序和范围等。我国征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还要注意防止提供虚假信息。
其次是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个人和企业征信都是商业化运作,并通过竞争保证信息质量,形成征信机构的信誉。征信行业竞争不同于其他行业,不是价格竞争,而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竞争。在发展商业征信体系时,既要防止价格竞争造成虚假信用信息,又要防止少数信用机构垄断信息。因此,要适度引入竞争。从国际经验来看,有些行业惯例是用户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评价的客观性而提出的要求,例如,为了防止弄虚作假,需要互相验证信息,个人信贷机构通常至少要两家以上的征信机构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同时,还要发挥征信服务机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美国,征信服务机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规范征信市场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行业协会主要在行业定价、保证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保证非公共信息合理使用和传播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此外,根据不同的征信对象和信息来源实行差别管理也很重要。
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管理不同。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个人征信会涉及到个人隐私;而企业有一定的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程序管理得严格一些,针对商业征信机构的法律规范则少一些。
公共信息和非公共信息的收集和传播要施行不同的管理。政府公共信息的使用和传播一般不受限制,而非公共信息只能有选择地传播。公共信息服务是非营利性的,收费标准要受到管制;而非公共信息服务具有营利性。
标准信用信息服务和评级服务的管理也不同。标准信用信息具有固定的格式和标准,要求具有客观性,使用面相对宽一些,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而企业信用评级具有主观性,属于个性化服务。因此,对标准信息服务的管理应相对严一些。
尽管信用报告都是收费的,但法定标准信用报告的收费上限通常是受限制的。美国的信用局是法定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其标准个人信用报告的价格上限就是受到法律约束。我国征信业处于发展初期,应主要制定个人和企业标准信用信息服务业的管理办法。非标准的差别化信用信息服务属于个人和企业间的自愿行为,不需政府干预。
对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与行业内部信用信息也要区别对待。由于银行、保险、担保等行业的业务特殊,要进行风险控制,它们建立了一套体现各自特点的评价分析程序。征信体系提供的是通用信用信息,不能代替金融、保险等行业内部审查评价。
一般来说,企业与个人是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征信体系的,在征集信息时通常要获得个人和企业的同意,查询信息时需要当事人的授权。但实际上,在信用社会中,不进入征信体系的个人和企业,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进行市场交易和受信,他们可能会损失很多机会。因此,形成一个公开、公平的信用信息网络后,企业和个人就会主动要求进入这个网络,无需强制进入。
还有一些信用信息,不需要个人或企业同意,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和共享。例如,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纳税记录、犯罪记录等公共信息就是可供查询的。
此外,为了推动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特定领域和环节实行强制性征信。譬如,政府采购时,就可以要求查询参加竞标企业的信用信息;实施政府资助和扶持计划时,也应查询申请者的信用信息资料。政府作为征信报告的用户,可以选择提供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但一定要保证征信机构的独立性,不属于任何部门,以防止行政指令性征信,造成利用征信寻租。
建立征信体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信用信息披露,使人们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营造没有信用就无法生存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失信行为要被法律惩罚,使其失信成本大于所得;另一方面,要靠信用信息披露,增加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信用。法律是事后惩罚,信用信息是事前约束。建立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首先要从政府做起,推动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吕薇) 编辑 惟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