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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研究个人信用研究
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若干建议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1-20 【◎在线投稿】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 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 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诚信守约意识。主要包括对个人信用的调查、评价、使 用 和管理等内容。个人信用制度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的违约成本和代价大大高于其 违 约收益,使信用不良者难以立足,诚实守信者通行无阻,从而以价值取向引导个人的理性选 择,以外部制度约束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促 进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运行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基本上还是空白,需要分步骤、有重点、循序渐进地建立和完善。
      (一)统一个人信用档案标准,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
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信用制度的载体和基础,是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个人资信状 况的信息集合。个人信用档案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身份 证号码、年龄、性别、职业、职务、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家 庭住址及通讯方式、抵押担保情况等信息;二是经济信用资料,主要是个人与银行发生的相 关交易信息资料,包括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银行卡、消费信贷、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信息, 在有关业务中的信用历史记录等;三是个人的社会信息及特别记录,包括纳税、保险、与其 他银行的经济交易及纠纷、法律诉讼等信息资料。个人信用档案应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 一标示,所有的个人信息均与其身份证号码建立固定联系。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 档案标准,为个人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和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以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所谓基本帐户制度是指由居民在指定的 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基本帐户,同时允许个人在其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设分帐户, 并且分帐户的收支信息在基本帐户中充分体现、汇总反映,从而使银行全面掌握个人的经济 活动信息。基本帐户应首先涵盖个人支票和工资帐户;其次将退休金和养老金纳入基本帐户 ;再将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资金纳入该帐户;最后将个人所得税帐户纳入基本帐户。 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后,将摆脱信用信息收集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即时征信,扩大个人 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
  (二)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
  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管 理系统。可采取两种方案,方案一是“先纵后横”,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信用 卡资料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首先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资料的共享。信用卡在我 国发展迅速,覆盖面广,信用卡档案资料丰富、保存完整、记录连续,无疑成为建立我国个 人信用档案制度的重要基础资料。个人住房贷款是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居民向银行申 请住房消费贷款时提交详尽的个人资料,房产、个人收入和主要财产状况等信息为银行所掌 握,这些也将成为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时的重要资料。通过运用电子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建 立全行性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资料库,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档案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 阶段,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加,以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依托,建 立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各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互 相提供、查询消费者信用记录,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第三阶段,国家成立专门的信用报告 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法院、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 传送个人信息资料,各部门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从而实现全社会范围的 个人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
  方案二是“先横后纵”,具体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中心城市为单位,由地方政 府牵头,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社保等有关部门参与 ,建立本城市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实现区域内个人信用资源共享。第二阶段,通过第 一阶段的经验积累,由中心城市向外扩展,建立覆盖省(区)范围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三 阶段,在各省(区,市)基本建立辖内个人信用系统的基础上,待制度、技术和管理等条件成 熟,由中央政府组建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实现跨地区数据联网,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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