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信息资源,起步较快,而且从第一阶段开始就 可以实现全国联网,覆盖全国范围的消费者。目前各银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消费者信用档案 ,人民银行中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经过多年运行已逐步完善。缺点是由于在第一阶段是以银 行为单位,第二阶段以金融系统为单位,缺乏横向的信息沟通,存在着消费者信息不完整的 问题。方案二的优点是在特定区域内,对于一个消费者而言信息是完整的。其缺点是目前各 个部门系统建设程度不一样,前期的协调工作难度较大,起步较慢。各地区发展状况不一样 ,不能同步走,实现全国联网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两套方案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在操作 上不但不存在重复,而且可以互补,相互促进,建议在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时,采 取方案一和方案二并行(同步实施)。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制度已经开始起步,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一方面,各个商业银 行已经开始在自己积累的消费者信用资料基础上,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起全行的个人 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中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对企业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 在着手建立金融机构联网使用的个人征信系统。另一方面,一部分省市也开始建立区域内的 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0年6月,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由人 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加,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个人联合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 进行在区域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积极尝试。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各有关部门收集消费 者个人信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查询和评估服务。上海的15家商业银行成为上 海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心理事会的成员。该机构首先拥有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已经与这些银 行发生信贷关系及已申办可透支信用卡的居民,客户总数超过180万人。银行在收到消费者 提出的贷款申请后,通过计算机网络与资信公司的数据库联通,在很短时间内即可获得申请 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其贷款申请。从该公司运作一年多的情况来看,通 过建立规范的信用调查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解决了消费信贷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 题,有效地防范了贷款风险,提高了贷款效率,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目前,广州、深圳 、大连、北京等城市也在逐步建立本地区的个人征信系统。
当前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制度应走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逐步向完全 的市场化运作过渡。通过政府主导调动和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规范化;通过市场运作以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和效率。建议政府尽快成立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标准办公室”,指导各行业、各地区的 系统建设,制定信用调查、报告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统一系统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征信的 项目和标准、报告的格式等,以保证各个信息子系统建成后能够顺利实现联网。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运 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支付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 套量化指标,设定相应的权重和分值,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 级。定性判断主要考察借款人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价贷款风险。 建立量化的信用评分体系,主要评定以下项目:(1)职业类型;(2)收入(包括个人收入和家 庭收入);(3)本人和家庭财产;(4)文化程度;(5)职务、职称;(6)年龄;(7)居住情况(自 有、租用或其他)、稳定性;(8)工作稳定性;(9)与银行业务往来;(10)信用历史;(11)担 保情况等。信用评分体系的建立应以长期积累的统计数据为基础,科学地确定各个因素的风 险概率、权重和分值,建立起量化的信用评分模型,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通过信用评 分结果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银行可据此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 款方式等,提高消费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消费 者实现信用消费的过程和手续,使信用消费成为更加便利、快捷、更易普及的消费方式。
(四)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
要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对于有违约记录的人, 应实行全社会共同监督,联合制裁,提高违约者的成本,使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声誉扫地, 付出代价,从而促进信用观念的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 好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首先应实行金融联合制裁,对违约的个人,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均降低其个人信用等级,不再对其继续贷款,不给予信用卡透支额度,并列入违约客户黑 名单;其次,结予社会信用制裁,如其在购物时不能采用赊销的形式,终止其继续使用个人 支票和信用卡消费等;再次,应采用社会舆论制裁,在国家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及主要新闻媒 体上公布违约者的姓名和违约记录,使其在社会上难以立足,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做长期记 录;最后,对违约情节严重者应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维护社会信 用。
(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快电子化建设,实现高起点、跨 越式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要建立统一、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实现信息系统的 全面覆盖和高效运作,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撑。因此,从一开始就要将个人信用档案 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计算机化操作,并加快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 逐步完成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彻底解决信息不对 称的问题,为消费信贷业务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六)尽快制订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
要制订《个人信用报告法》,以立法的方式规范 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利用,保护消费者 个人的隐私权。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信用报告机构和贷款机构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和提 供个人信用资料,并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正确和及时更新。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对个人信息严 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贷款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有权查阅自己的信用档 案,并要求对其中的错误之处进行修改。按照国际惯例,对个人不利的记录只能保存规定的 年限。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范围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要给予相 应的处罚。
来源:中国社科院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