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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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信用”本身含义之复杂以及东西方不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信用问题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相对集中在对“信用缺失”现象的讨论上。主要包括对信用缺失含义及表现的准确把握、导致信用缺失产生的根源及如何减少其负面影响等方面。处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出现了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对有关问题的及时澄清有利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 信用; 信用体系; 经济信用观; 信用缺失 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伴随人们道德观念的深刻变化及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失信现象也日趋严重,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信用缺失”也自然成为社会各界热衷的讨论话题。然而由于信用本身含义复杂、信用活动牵涉领域庞大、信用主体多元化以及东西方国家不同的传统文化等原因,也使社会各界在对“信用缺失”的痛心疾首和对“信用回归”的热切期盼下,对于导致我国“信用缺失”产生的根源及对“信用社会”的认识等方面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试图从“信用缺失”说开去,以求对相关问题加以辨析和澄清。 一 “信用”与“信义”涵义的混淆 对于转型期中国社会各领域均表现出的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经常会有人提出诸如“本来有着重义轻利传统的中国,今天何以大面积地出现经济信用危机”[1]之类的疑问。要对此问题做出正确回答和解释,必须先区分一对重要概念,即“信用”和“信义”。 在罗马法系中“信用”的概念来源于拉丁语“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这种“相信”可以是基于平等关系的“信”,也可以是从属关系的“信”,是一方在良心或者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因此这种“信用”与诚实、守信等个人品格非常接近。由其衍生的“Fiduciary”一词兼具名词、形容词之用,表示一个人具有委托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者要求的关于“信任心理”和“谨慎善良坦诚”的人格,其核心仍然在于“信任和诚实”。从这个角度定义的信用似乎更为偏重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者“文化道德”的载体和指向。 而英美法系中的信用一词“Credit”按《牛津法律大词典》之解,其意即:“为得到或者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在允诺这种做法后“债权人可以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者承担债务且缓期偿还的权利”。据此可以明确看出,在英美法系中信用是一种“做法”、一种“权利”,在这种做法中参与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该“做法”与赊购信贷交易等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信用”是活动双方彼此间在经济上的信赖。在此基础上获得信用程度的高低,就是在这种活动过程中各方“能力”或者“权利”的大小。从这个角度定义的信用与“信用经济”和“信用活动”更加贴近,也与现代经济活动过程中人们普遍接受的信用是“关于企业或者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相一致[2]。 汉语中的“信用”一词主要包含有信任、信义、诚实等相近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术语和解释中也主要表达为“守信”和“诚信”之意,其含义和指向与罗马法系中的“信用”比较接近,可以概略归于信用文化及信用道德一类,属于信用意识形态范畴而非经济信用活动。这种意义上的“信用”与英美法中的“信用”已相去甚远,也自然与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信用”没有多少共同之处。 儒家认为无论君臣百姓都要讲仁义道德,一个处处体现仁义道德的社会当然就是一个“信用的社会”。在孔夫子设计的信用社会中更加注重的是士大夫的个人道德水平,讲求的“信用”则是一种“人伦信用”而非“经济信用”。那么这种道德信用当然也只能是一种“信用意识”或者“信用文化”,不仅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经济信用”有极大的区别而且分属不同的范畴和领域。首先这种“信用社会”必须以道德为支撑点,所谓“道之以德”、“为政以德”就是这种信用社会的最好注解和体现。在这种信用社会中可以没有法律的制约却不能缺乏道德约束,离开了道德的支撑和约束这种信用社会将不复存在。 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人们追求的“信用”其实就是“道德信用”;其理想的“信用社会”实质是由“道德”(信)和“仁义”(义)支撑的“信义社会”。这种“信义”是一种主观的自律,而人之所以能够在对自己既没有任何利益又少有外部力量约束的条件下达到如此之高的道德境界,主要依赖于传统文化对“道德信用”的极端重视及对“法律信用”和“经济信用”的片面排斥。在极度推崇道德仁义对信用社会支撑作用的基础上,孔孟二位圣人在他们设计的信用社会中又都非常一致地反对“利”的存在,极力痛陈“利”于信用社会之危害。“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也”[3],“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4],“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矣已”[5]等对于“义”“利”的褒贬在我国经典著作中俯拾皆是。 相对而言,现代经济社会的“信用”则是“经济信用”,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彼此遵守和执行信用契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不像“信义”那样依赖于主观自律,而是一种客观的他律,是地位平等的交易双方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而请求他人(第三方)对自己的能力(主要指经济能力)所做出的客观评价。它虽然与个人的道德水平(人格性)不无关系,但现代信用更为注重的是被评价者的经济能力(财产性)。故此一个非常高尚的人若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现代社会也不会获得较高的信用评价。 如果将汉语中使用的“信用”一词改做“信义”解释,可能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更为贴切,也更符合中国人传统的判断和思维逻辑。然而,正是传统文化所追求的“信义”中对于“仁义道德”的极度推崇和对于“利”的极度排斥,恰恰和现代社会“信用”的基本要求和属性相背离。因为现代信用主要是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意义上的信用,即:“以到期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特殊形式的价值让渡”,或“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和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6]。在此意义上的“信用”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用活动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人是否愿意和能够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是否愿意和能够及时给付款项),二是信用活动双方获得的经济利益(债权人可以届期收回债权并获取利息、债务人可以创造等于或者大于利息额度的利润收益)。现代信用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禀赋分配的不平衡和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资金盈余和赤字的普遍存在;现代信用之所以达成,必要的前提是信用双方对各自经济利益的追求,同时还要辅以法律等制度性力量的约束和保障。 比较而言,信用追求的是“利”,是建立在有用基础上的“信”,“利”是最终目标,“信”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而信义追求的则是“义”,双方是在对“义”之共求的基础上才注重和产生了彼此的“信”,“义”是目标,“信”是保证,“义”“利”相互排斥。因而信用信义的两种“信”虽同为工具,追求的却是“义”“利”两个相互排斥的终极目标。按照中国传统的道德标准和伦理观念,宁肯“舍生取义”也不能“见利忘义”。至此“信用”和“信义”已相去甚远,如若混淆必然产生歧义。 二 “经济信用观”和“道德信用观”同样具有内在缺陷 既然“信用”和“信义”相去甚远,我们祖先遵循“信义”原则和“道德信用观”设计的信用社会就与现代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社会难觅共同之处,则所谓“本来有着重义轻利传统的中国今天何以大面积地出现经济信用危机”的说法,也就成了一个伪问题。或者可以说,正因为有着漫长的“重义轻利”传统,处在经济体制剧烈变动时期的人们也就天然地对那些以获取利益为最终目标的现代信用工具不予尊重或者排斥,所以才可能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转型期大面积地出现经济信用危机。这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出传统文化既有的“道德信用观”的内在缺陷。 西方的“经济信用观”是否就完全符合现代社会对信用的要求而不会导致信用缺失?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在失信和守信之间权衡,失信者获得的收益会远大于付出的成本,因此失信行为就成了个人基于效益最大化考虑所做出的最佳经济选择。如果按照“经济信用观”的法则参与信用活动而完全忽略“道德信用观”,必然使经济信用极端功利化,若没有严格高效的信用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和约束,信用缺失自然在所避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既有“经济信用观”的这一内在缺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健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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