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 信用资讯 信用时评 政策法规 信用研究 地方动态 信用监督 环球博览 信用论坛 权威发布 信用评级 征信授信 信用顾问 信用学院 信用专题 信用集群
北大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全球信用机构服务全球
中诚信智能评级软件
安博尔为企业打造未来
06中国信用高峰论坛
信用专业唯一权威期刊
 
   信用要闻  高层声音  信用瞭望
信用专题  产业扫描  图片新闻
   
   观点时评  专家导航  媒体精粹
一语中的  一家之言  信用评论员
   
   理论研究  政策研究  评级研究
市场研究  企业信用  个人信用
信用中国信用研究个人信用研究
建立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理论探讨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2-15 【◎在线投稿】

      一、中国个人信用市场的发展和市场需求前景
      1、个人信用市场的现状分析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实物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承认人们个体利益和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强调任何人不得以侵犯他人利益和财产权利的手段牟取自身的利益,任何损害他人利益和财产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这是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要求。信用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本质属性之上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经济,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育成长起来的。从货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开始,信用就成为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许诺、承诺、保证等等都以信用为基础。在讲求信用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得以成长壮大起来,因而整个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信用这一基石之上。即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建立在先,市场经济发展在后。 
 
     而中国与之不同,中国目前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别国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的背景不同。中国是市场经济建立在先,信用制度建立在后。中国政府宣布到2000年末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才刚刚开始展开。这是因为中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去由行政命令衔接的企业间和个人间的经济联系,是不需要多少信用来发挥作用的。而当市场取向的改革被启动的时候,社会并未同步确立起讲求信用的市场规则,竞争便在没有信用约束的环境下展开。由于各经济主体趋利动机日益强烈,在社会没有完善法规和执法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社会失信现象比比皆是。在趋利动机至上的驱策下,当人们为了300%的利润而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甚至不惜冒绞首的危险时,信用的作用自然为零。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合同如同一纸空文、经理人缺乏诚信,各种经济欺诈层出不穷、普遍而严重的债务拖欠,种种失信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有调查显示,失信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
      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是建立在缺乏信用意识和相关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所以其发展是不健康的。我国至今没有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这种状况的持续实际已开始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用危机,并已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信用危机体现在几个不同层面:其一是商业信用危机,出尔反尔、毁约、违约、欺诈签约、恶意骗约等行为频频出现;其二是金融信用危机,由于匮乏金融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放贷投资,担保者如履薄冰;其三是产品信用危机,虚假宣传广告盛行,不实承诺比比皆是。在这种存在信用危机的市场环境中,守信成本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收益并不低。这种惩善扬恶的信用氛围,恶化了市场环境,以致出现了守信者步履维艰、消费者提心吊胆的不良世风。 
      中国古代的传统观念是非常重视信用尤其是个人信用的。“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君子重然诺”、“一诺千金”、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中国文化传统中始终都有强调个人信用的基本理念。现在这一优秀传统的作用已大大淡化,我们面临着严峻的重建信用的任务。这种重建,一方面是恢复发扬中国原有的道德意识和信用观念,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进行现代社会基本信用规则、体系的建设。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不可以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来建立的,应该靠法律手段来督促个人讲信用,用制度建设的方法来提供社会讲求信用的工具和氛围。靠这些手段督促个人信用比靠个人的感情及认知能力来建立个人信用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只有通过法制来规范信用行为,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完整的良性的信用链条,才能实现信用的重建。 
      2、个人信用评估的市场需求前景分析 
      目前在企业、政府和个人这样三个拥有信用资源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中,政府的信用资源已经开发得比较充分,上万亿国库券的累计发行说明政府信用资源的广泛运用,而企业的信用资源可能已经被过度开掘,“三角债”和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现象都是企业信用资源被过度动用的反映。但与此同时,社会整体中的个人信用资源却几乎没有得到触及。这显然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国民负债结构。一方面,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时间闲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浪费;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负债总是意味着风险,而风险被高度集中于政府和企业,这种严重不均衡的风险分布显然也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稳定。显然,开拓个人信用资源将有助于调整这种不合理的国民负债结构。 
      而要开拓个人信用资源,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个人信用资源的利用只是一句空话。按照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我国有12.6亿人口,其中城镇人口约4.56亿,农村人口约8.04亿,如果城镇按人口30%的比例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则有1.368亿人口将进入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农村按10%的人口比例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将有8040万人口进入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合计至少有2.172亿人口进入个人信用评估系统,这毫无疑问是一个商机无限、广阔无比的市场。从目前情况看,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信用交易和信贷消费总额每个月在 2000亿美元以上。我们可以充满信心的憧憬,未来中国的信用市场在若干年后也会有这一天。 
      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如果个人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但求职谋业困难重重,而且银行不会发放贷款,商场拒绝其购物,电话公司也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如果企业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银行自然不会贷款,公司也休想上市,上市者则股票会一落千丈,各类债主也会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偿还债务,可谓步履维艰。正因为如此,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不在意其信用,这样经济秩序自然就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与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目前经济生活对建立信用制度已提出迫切要求,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构成经济增长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这要求我们要迅速进行信用制度这种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为各行各业提供信用资料和评估结果。 
      目前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评估已先行一步,个人信用则刚刚举步,虽目前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起于青萍之末的风,最终是会搅动天地的。这正是占得先机的最佳时刻。 
      3、加入WTO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影响
      (1)对政府的影响
      加入WTO后,竞争将在各方面展开,其中一个重要竞争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即所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之间的竞争。不同的规则或规则体系对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的运作成本水平产生影响,而这种运作成本水平又对该国家的规则或规则体系产生影响,促成规则或规则体系的主动或被动调整。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正是这类制度竞争的题中之意,一个不讲信用的社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美国认证协会主席米洛·葛若说:“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们对于中国经济的印象,首先是企业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个良好的法律的保障。综合起来的信用是我们做出判断的眼睛”。由此可以判断,国家将会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必定从法律上、政策上增强建设的力度,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以夯实市场竞争的基础。

[1] [2] [3] [4]

改变文字大小  】  【关闭】   相关评论   打印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信用中国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信用中国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信用中国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发信至mailto:credit@ccn86.com
发 表 评 论
网上大名: *
 
     
信用顾问
· 中国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初探
· 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
·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状况和改进措施
· 安博尔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和运用
· 变革的力量——八大管理主题
征 信
· 重信盛:构建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 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
· 中国征信业发展的争论
· 征信大厦建造后 不讲信用就是自走绝路
信用评级
· 如何信用评级 · 信用评级要素
·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 信用评级方法
· 信用评级程序 · 信用等级设置
信用学院
· 信用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 信用评级的种类
· 信用评级主要评哪些内容?
· 信用评级的主体和客体
· 什么是综合信用报告?
· 什么是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 诚实·信用·诚信
· 美国《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中诚信 关于信用中国 注册商标 产品服务 广告业务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3-2006 CCN8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设为首页

本网实名:信用中国 通用网址:信用中国 浙ICP备 05010198号 法律顾问: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