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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制度之构建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2-27 【◎在线投稿】

      何谓市场信用?简单地说,市场信用即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参与者恪守承诺的责任感和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市场信用不仅是评价作为个体的市场参与者的品性的标准,而且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素质的依据。
      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在以高效为理念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信用日益显现出其无法比拟的功能和地位。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中,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市场信用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无形资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其在竞争中的地位,决定它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正所谓“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作为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谁具有良好的信用,谁就有可能在经济领域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

      虽然信用已成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表明我国亟待建立市场信用制度。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每年因缺乏诚信而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亿人民币,几乎相当于我国一年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部分,信用缺乏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领域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信用缺乏若得不到及时治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此外,当前国内西部大开发已逐步展开,在高涨的热情和优惠的政策之后,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视作向西部投资及与其合作的首要条件。因此,在我国建立市场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市场信用制度应分三部分来予以建立。

      一、一般性规范

      首先,应先表明市场信用制度是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而建立,是出于规范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的目的而建立。

      其次,规定市场参与者实施市场行为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信用制度的规定进行民商事活动;享有市场信用制度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该制度规定的义务。

      二、权利义务规范

      该部分作为市场信用的重点内容,侧重于规范当事人双方缔结合同前的行为。

      1.对市场主体来讲,应该将其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市场信息予以公开,意欲与其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市场主体也有权要求其公开。比如,主体合法性问题、注册资金金额、经营范围、固定资产、净资产和负债总额等。当然这只是企业的概况,具体到双方所要签订的契约中,市场主体有义务就影响合同缔结的相关情况作实事求是的陈述,作为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合同的参考。不过,在此我们应该说明的是,企业暂时的财务和运营状况的好坏与其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并不成正比例,因此市场信用制度应允许市场参与者基于事实对其发展前景作出预测,这无疑使对方当事人要承担一定风险,但是否作出缔结契约的行为由其自由决定,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所决定和允许的,风险的背后可能是可观的利润。

      2.要求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出于帮助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为市场主体了解尽可能多的市场信息提供便利和帮助。由于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控制,对企业的设立和财务运营状况及商业信誉等情况比其他市场主体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就不可能离开有关国家机关的介入。举例来说,甲、乙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以市场价格购买由乙所有的位于市区的房屋。那么针对该房屋,甲首先必须搞清楚是否有权利瑕疵存在,如是否有抵押权存在,对于该事实,乙负有当然的告知义务,但若乙违背诚实信用不履行该义务,甲就很可能对此瑕疵无从得知。虽然合同法规定乙要为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毕竟属于事后救济的范畴,有悖于甲签订合同的本意。然而,若在市场信用制度中,得到有关机关的帮助,情况会有所不同。回到上面的例子,因以城市房地产为抵押物时须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以若乙所有的房屋存在抵押权,在房管部门应当可以获悉,且可以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相关的国家机关应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减少繁琐的手续,降低服务费用,为市场参与者合法迅速地获取市场信息打开方便之门,从而预防纠纷的发生,提高交易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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