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咨询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在上海市只是走出了第一步,今后的目标是建立全国个人信用制度。甚至可以说,加入WTO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高潮的兴起是全面建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催产士”。
目前在整个亚洲地区,风险甚小的是个人住房贷款。这已成为银行未来最大的业务。在信用制度良好的国家,个人消费信贷由于回报率高于企业贷款,回收期又短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已占银行总贷款额的30%。越是优质银行,这个比例越大,如花旗银行是60%。而在中国内地,这个比例是2%~3%,上海略高,为10%。
这一落差含有巨大商机。从1995年开始,上海已成为个人消费贷款发展最快的城市,1995年为1.5万人次,金额5.7亿;1999年已发放金额547亿,68万人次,3年翻了100倍。按历史经验,人均年GDP超过3000美元的城市,个人消费信贷总额会有质的飞跃,而上海从1999年起人均年GDP已超过4000美元。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由此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个人信用制度成了最急迫的事。每次发放个人贷款,由于需要各银行信贷员层层调查,耗时2~3个月(西方是2~3天),严重阻碍了信用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
同时,由于中国全面“入世”,如果中资银行不迅速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扩大个人消费信贷规模,这个市场极有可能被轻车熟路的外资银行和公司抢占。
根据形势的发展,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和电子商务大潮的推动,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可望在近几年建立。当然,中国已在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方面先走了一步。由于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对商业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中国目前正在加速这一机制的建立。1999年,由人民银行牵头,全国300多个城市建立了针对企业单位的信贷咨询系统,近年来这一系统巳实现全国联网;针对个人的消费信贷评估机制目前正在各地进行试点,尚未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贷咨询系统。相信经过数年的努力,一套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将建立起来,最终构造跨银行联网查询的个人信贷咨询系统,使之成为未来全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主干。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构想
现代经济发展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内在要求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因。在国外,有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还有利于银行集中精力完善风险管理。银行还可以多渠道深入了解客户的就业、报税、保险记录和收入情况,从而决定某个消费者的信贷额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全面建立,尚无成熟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银行只能通过高门槛和繁琐的手续来防范风险,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但却把许多消费者拒之银行门外,影响到政府拉动内需的政策效应。因此,尽快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可以作如下构想:
1. 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终身的“信用号码”,以记录个人的信用状况,为全面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打好基础。其个人信用档案不应仅仅包含个人信用的历史数据,也不应仅仅包含一个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状况、家族状况,还应该包括个人的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资产等情况。
2. 建立分级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对被评对象未来清偿能力与可信任程度的判断,是对信用风险的判断。信用评级最初出现在欧美国家,而今国际信用评级业已经超过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并形成了较完备的评级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已相当成熟,信用评级机构也相当完善,而这种信用评级行为已逐渐促成了对经济实体和个人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中国的信用评级业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势而生,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十分不成熟。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尽快对商业银行原有的风险管理办法和信用评级模式,以及中央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逐步在较大的范围内将银行授信资产的种类和个人授信对象的评级结合起来。
可以先对银行现有的各种消费信贷资产准确列账、合理分类,然后根据资产分类,结合个人授信对象的信用评级,确定个人授信资产可能形成损失的百分比程度,以此作为风险权重,计算必要的个人消费信贷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虽然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可以参照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模式,通过今后的实际运作,逐步完善提高。
总而言之,根据我国的现状,个人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先由大商业银行实施,或先由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经办,等到各方面的条件成熟了,再逐步转给盈利性的中介公司经营。同时,个人信用调查还要依托税收、财政、审计、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业、工作单位、社区社会福利等部门。因此个人信用调查和相关评估公司应得到政府的授权与相关法律的认可,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个人信用资料分类分级做出等级评估。银行则以此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额度的依据,工商部门则以此作为其准入市场的依据,等等。
3. 创造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诚信公德;通过法律手段使个人信用等级有绝对权威;通过制度建设造就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等。
4. 建立起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这包括:全国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的设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信用管理行业经营模式的确立;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环境的建设;政府对个人信用评级的扶持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等等。
参考文献:
1.石丹林:《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
2.徐云建 宋炳方:《银行客户开发与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周叔敏 汤究达:《美国评估行业统一操作规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作者:石丹林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