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为获得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5) 为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等的资质提供认证的机构,如质量认证机构等。
6) 由信用交易活动衍生出来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鉴证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以上各方面都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还没有包括信用体系的全部内容。
目前,一般人都把信用体系仅理解为提供信用状况信息的征信体系。这样理解显然是狭窄了,会把建立和发展信用体系的任务简单化。事实上,信用体系包括的内容很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金融的发展,信用体系的内容也在发展。
三、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如前所述,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和信用体系是随着市场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在计划经济中,由于市场被排斥,信用体系没有形成, 只有一些简单的信用,如银行的存贷款活动和企业间的应收应付关系等,因此,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产生了建立和发展信用体系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信用体系正在形成,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很大距离。
(一) 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关系不发达信用关系不发达表现为:
1) 在经济活动中,现金支付仍是最主要的方式。
2) 消费信贷刚刚开始出现,只有很少的人利用消费信贷来购物和消费,它在人们的生活中还不占重要地位。
3) 代客理财的信托关系还没有发展起来。
(二) 信用工具很少
各种非现金支付的凭证(如信用卡、支票等) 的应用范围很窄,使用者少,用起来也不方便;信用卡大多不能透支,从而还不是真正的信用卡,不过是贷记卡。
(三) 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不发达,执业不规范
银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等都是为维系市场信用关系、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在我国,这类机构还很不发达,例如征信机构刚刚在少数城市开始建立。同时,现有的信用
介服务机构自身的建设还有待加强。它们自己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的规则,否则信用交易非但不能进行,而且会破坏信用关系,使经济活动无法正常运行。事实上,它们的执业不规范已经对市场信用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例如,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是对市场的交易的一些主体,特别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等) 的信用状况作出公正的评级,使与这些市场主体发生业务关系的其他市场主体、证券投资者等了解这些业务往来的投资的风险大小,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它们在作信用评级时,首先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在我国,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了这些规则,不顾实际情况,迎合被评级对象的要求,将信用等级评高。更有甚者,他们根据被评级对象给多少钱,评的信用等级就多高。在此情况下,那些不讲信用的评级机构生意兴隆,而规矩的评级机构则失去了客户。另外,在某些地方,地方政府保护本地的评级机构,让它们包揽本地的评级业务,不让全国的或外地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由于阻碍了竞争,那些服务质量差的、行为不规范的本地的评级机构不会遭到淘汰,而有些本来行为规范、服务好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不放松评级标准。其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也有类似的问题。这类现象不解决,我国经济活动中正常的信用关系就很难维系,信用体系也难以建立和正常运行。
(四) 各种信用服务不配套,信用交易难进行
例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这是由于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的银行出于各种考虑不愿给它们贷款,民营银行又难以建立和发展,同时贷款担保体系还尚在建立中。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没有担保是无法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的。
(五) 法制不健全
例如,至今没有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完整的《破产法》,原因之一是顾虑如果在此法中规定企业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应该破产,那么许多国有企业就要破产,国家和社会都不能承受,同时,也顾虑如果在此法中规定自然人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也应破产,那也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可是,没有《破产法》,那些欠债或赖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所顾忌地继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执法不严和执法者犯法的问题,也使诚信秩序难以建立。目前,我们常看到对失信者缺乏有效的惩治办法,即使法院对失信者做出了赔偿受害方损失的判决,也无法实施。
例如,一些企业对失信者不归还欠款毫无办法,如诉诸法律,不仅耗时、耗钱、耗精力,而且即使打赢了官,失信者往往也不执行。这样,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形成了估计多达上亿元的债务链,无从解开,一些企业不仅不把拖欠其他企业的贷款当回事,不觉可耻, 反而认为“欠债不还有利”。
四、建立信用体系中的几个问题
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仅就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 树立对诚信的正确认识
在经济活动中不遵守诚信规则,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中缺乏信用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真 正意义的市场关系。例如,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对企业无可奈何,银行不会要求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迫使企业偿还其债务。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出现不遵守诚信规则的情况是不奇怪的。因为长期实行缺乏信用关系的计划经济,使得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诚信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这种影响至今也还存在。
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从本地的利益出发,对本地企业制造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仅听之任之,而且予以保护,拒绝外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检查。这些地方政府不懂得不诚实守信不仅损害外地的利益,而且也会使本地诚实守信的企业在不公平的竞争中受到伤害。又如,有些地方的市场管理部门对制造假冒商品有一种荒谬的看法:只要假冒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告诉购买者这些商品是假冒的,价格比真货的低,而且购买者愿意买,就不属于假冒行为,因此可以不问不管。他们不懂得这同样是破坏市场经济的诚信秩序的行为,是对制造真货的企业的利益侵犯,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企业创造名牌的努力。在市场经济中,不建立和不遵守诚信规则,经济难以发展,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无法发挥。为此,不仅要树立对遵守诚信规则的意义的认识,而且必须有必要的制度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 以维护诚信秩序。这些制度一方面保护那些遵守诚信规则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惩治失信者,使失信者非但不能从失信中获得利益而且要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迫使其遵守诚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