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自古乃礼仪之邦,凡事以礼待人,存在着悠久的信用历史文化。然现代资本的高速运行,多样文化的国际融合,以“仁”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信用社会逐渐被打破,信用危机已经显现,并且影响到我国现代社会的建立。本文拟从法文化的角度分析信用社会,对其生存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着手赋予其现代诠释,从隐性和显性两方面的社会秩序探讨信用社会的深层和表层因素和条件,以期提出相应的构建思想。
关键词:现代信用 法文化 信用思想 信用制度
信用的普通意思是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等。其与信任的关系互为表里,二者通常是可以替代的, [1](p1404-1405)表现为一种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界已经作过多角度的探讨,有社会、法律、伦理、心理等,对此也有不同的说明,如法学领域有学者认为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2](p659)则在经济学领域更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人类的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增长,信任与经济的增长密切相关。[3] (p2-4)人们往往把信用作为人本内在的一种道德,而现代社会需求这种内隐道德外化,并且目前已表现出经济性和社会性,进而表现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素质,下面首先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人们的信用意识。
一、中国传统文化蕴涵丰富的信用思想
中国经历了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其中内含了丰富的信用思想,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纸币的国家,纸币是发行者的信用,其价值完全来自于使用者对发行者的信任,而这有属于民间票号、钱庄的汇票等。中国历史虽长期实行的是“人治”,制度层面也早有了相当的信用体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的“郡县制”,并且这一制度被长期实行。曾有学者著《信任》一书把中国人之间缺乏信任归结为中国文化本身,但我认为,我们目前社会存在信用问题,甚至问题也比较严重,问题并不是中国人本质上缺乏信任。[4](p1404-1405)中国社会一直奉承儒家思想为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而“仁”的核心是“爱人”,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儒家的“忠”“孝”观念强调的都是互惠关系,诸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从而使人们之间可以更好地合作。
文化,概念广泛且具有多义性,“文化乃是包括各种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5](p98)泰勒是这样定义的。可见,文化是一种综合体,也是无形和有形的整体文明结晶,法律文化具有其内在的特点,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内生基础,同时也表现出与文化的密切联系,故法律文化应是文化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梁治平先生认为: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的命题中的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西方的法制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个部分来看代的,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6] 一种近乎完美的制度,必须有其相应的内在精神去支持它,这样才能称其为“好”的法律,也即必须要有法律意识的人去实践,即使再完美的法治国家,也是“人因法而治”,这是永古不变的真理。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分析,自原始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处处都可考究到信用思想的存在。“家”的概念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意义非同,在原始社会人们愿意尊重部落首领,接受其所制定的规定,正是处于对其绝对的信任,而在封建时期,上面提到的秦始皇开始实行的“郡县制”,再到现代社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直接随着文化而变化,文化贫乏时,法律也贫乏,文化发达的地方,法律也就繁荣,[7]信用文化一直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显现出来,故我国应是个传统的信用社会。由上可见,不论是作为法律制度、规范、组织等的显形法律文化,还是体现了内生法律理念、法律意识以及思想体系的隐性文化,信用文化都深深地渗透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血液中。
二、法文化对现代信用社会的诠释
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文化国际融合,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完全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一种更好的社会秩序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商业社会,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许多交易活动是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市场经济原就是陌生人的经济,这对于原本具有多年只注重圈内人交往传统的国度,提出了现实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