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评估内容要全,除了能用数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外,还应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以及曾经有过的奖励和处罚等,有利的和不良的信息都纳入其中。可以设计个人信用状况的可操作指标如下:自然情况:学历,年龄,健康情况,其他(家庭构成,户口)。道德情况:社会道德(公检法个人记录等);信用道德(历史还款记录,公共事业付费记录,电信付费记录等)。收入情况工作收入,其他稳定收入(如赡养费、抚养费等),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当量总资产);负债(当量总负债)等指标全方位地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
第三是评估方法要科学,既要导入数据测算,设计一套较为准确反映个人信用的计算模型,也要有专家论证分析个人信用报告,全面、仔细、准确、科学地测算个人信用评估的结果。
第四是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要可比,全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信用中介机构最终计算的结果,要有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报告。
建立个人信用法制体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征信数据采集法》、《信用信息披露法》,并以此为个人信用的核心法律,逐步规范地方性信用法规和制度;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个人信用的法规条款,充实其个人信用的内容。同时,建立《个人消费法》、《个人借贷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和《信用卡法》等,从程序到行为上作出个人信用的规范。做到宏观上保护依法合规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微观上保护好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部门,为消费者维权。目前我国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机构是消费者协会,但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的金融消费来说,消费者协会并不一定能为信用消费者维权。虽然银监会负有监管我国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却没有开辟一个专门为消费者维权的部门。
而在美国,所有的信用管理机构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门和专门负责消费者事务的专家和人员,这点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体系
在我国,由于大部分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限性,一些消费者在信用消费中即使权益受到侵犯也不知道,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些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愿或不敢去投诉金融机构。在美国,许多信用监管机构都开展了消费者培训项目。如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smart-money 成人培训项目,专门针对金融知识欠缺的成人,提高其理财技能,使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关系。因此,我国政府和银监会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资,加强公众的金融知识。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个人信用意识的培育,必须是具备两个大环境前提:
一方面,让守信者方方面面一路绿灯,受人敬重,而失信者处处碰壁,无路可走。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人人都对其敬而远之,感受到在经济活动中处处被动和步步难行,让其付出比金钱还大的代价。
另一方面,凡涉及到个人信用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案,信用好坏统统录入征信中介机构的数据库中,咨询方可以随时随处咨询调阅任何一个人的信用资料,信用好坏一目了然。只要我们经常提醒或告诫每一个人诚信为本,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理念,我国个人信用意识就会逐渐地浓厚起来。
惩罚机制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惩罚机制可以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一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惩罚机制能否正常运转决定了一国的市场信用交易方式能否走向成熟,执行机构的作用是将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意见公告给某一行业的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一致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一旦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出现该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它将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不能消除,使之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消费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规范个人信用行业管理
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初始阶段,就应十分注重行业的规范运作,应切实做到依法合规运行,建立和健全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管理,内外监管。作为涉及到个人信用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部门等,都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展开经常性地监管,对非法或违法机构作出调整或予以取缔。作为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也应建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避免无序、无效和违规、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形成个人信用行业“诚信为先”的经营理念。监管机构应协调金融机构与信用消费者的关系,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能够得到较好的沟通。如美国的信用监管机构很多针对信用消费者的项目都是和金融机构一起合作开展的,一方面这可以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机构的了解,更重要的在于,这还可以增加公众和金融机构交流的机会。
参考文献:
1.侯勇,黄黔.中美个人消费信用的比较分析.武汉金融,2003.8
2.戴根有. 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需研究的问题.金融时报,2004.10.12 来源:中国经济法制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