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信用数据分割、企业信用管理未开展,制约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引导信用需求、开展企业信用管理。
关键词:信用,信用立法,社会信用体系,交易成本
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国内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思路,具体内容包括: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的社会信用三维制度模式,以及政府部门在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分析等。所有这些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都可以归结为对交易成本的节约。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审视
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已开始启动,但从总体上看,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
(一)信用立法
上海、深圳、北京、湖南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至今仍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国内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目前,美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有17项。欧洲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欧盟数据保护法、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传播的限制等,从数据的采集和传播方式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中介机构发育
自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涌现了一批征信公司以来,随后几家国际知名征信机构也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的中介机构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400家左右。但在我国,中介机构发育还很不成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单个机构的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不规范、行业的整体水平比较低等。
(三)信用数据采集与开放
银行建立的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信贷信息。建设部已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在行政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了企业或个人部分信用状况,现已不同程度实现计算机网络化运作。然而,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档案系统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
(四)地方信用建设
北京市于2001年先后启动了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网工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等社会信用体系试点。2002年,北京以“红盾315网”为基础,在“首都信息平台上”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首都之窗”等政府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上海市于2003年又正式开通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广州市于2001年开通“广州信用网”,该网已为33万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企业经营信用档案。但各地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中国金融生态调查报告显示,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始终排名在前,而黑龙江、吉林、辽宁、海南、江西等省排名始终在后。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社会信用建设情况要好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从地域上来看,沿海城市、珠三角地区的社会信用建设比较完善,而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信用建设相对来说还很不完善。
(五)企业信用管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的重要性,很多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企业内部没有设立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机构及配备相应的人员,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行计划缺乏管理使违约现象频繁发生。同时由于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
二、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交易成本分析
信用法规体系不完整、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信息资源在各部门之间互相割裂垄断、地方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等滞后现象,一方面导致了信用缺损,另一方面导致了信用机制扭曲。信用缺损和信用机制扭曲必然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巨额的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张五常的解释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从交易成本发生的方式上看,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给社会经济的运行带来的交易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信用缺损所带来的成本
信用缺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不能为经济活动的运行提供充分的信用。由于信用不充分所引致交易的成本有三种存在形式:一是因缺少信用而不得不放弃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潜在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来扩大市场需求,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数倍。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销售竞争力,扩大销售额。但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环境中,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必须有现钱、现货,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这样社会经济活动的规模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各经济主体就无法享受由社会经济活动扩张所带来的收益。二是在缺少信用条件下开展经济活动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在缺少充分的信用支持的条件下,强行开展经济活动,扩张经济规模,经济活动主体必然会因对方失信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因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而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三是为寻求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须的信用支持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果一个经济活动主体既要获得经济规模扩张带来的收益,又要避免对方失信所带来的损失,那就寻求充分的信用支持。在信用机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一方面,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介机构查阅信用档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得潜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通过自身信用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与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和受信额度。但由于信用机制的缺损,经济活动主体就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信用搜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