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这种交易方式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为特征,而被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7年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经济总量扩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实施信用交易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22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1.42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位,人均GDP达到1700美元,居民消费由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在全方位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深入发展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对企业信用交易和个人信用交易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需求。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为信用交易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
当前,我国信用交易规模还十分有限。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推动发展的思路,转变推动发展的方式,明确提出:要“立足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发展,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这就对发展信用交易提出了迫切要求。因为只有发展信用交易,才能把巨额的居民储蓄存款转变为现实的居民消费,才能实现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由于信用交易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商贸、金融、企业经营、进出口、群众生活等各个行业各个方面,为了推进信用交易的发展,需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防止信用交易风险,使信用交易正常进行的体制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为了推进信用交易的发展,应该加快建设以信用服务企业为主体、以法律为保障、以行业协会为纽带、以政府为引导推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应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具有战略指导意义和现实操作性的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架构。规划制定应由综合部门、专业部门和业界专家共同参与,并吸收征信企业的意见。二是要加强政府的总体协调指导工作。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程,在总体协调指导上,需要打破各种利益壁垒。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无利益关联的原则,选定一个综合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与相关专业部门配合,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三是要注意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角度,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注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建设信用体系的积极性。防止政府职能越位而产生行业垄断。
二、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
信用服务企业通过生产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商账追收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业务,为授信单位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在信用交易中发挥着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是推进信用交易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我国的信用服务业经过近十几年来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但是总体上实力较弱,专业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具有广泛影响的权威性信用服务机构。这同信用交易发展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为了大力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应该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基础建设和市场管理上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考虑到信用服务业具有知识密集、外溢效应较大的特点,应该把它作为新兴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制定发展规划,采取鼓励性、扶植性的产业政策,在投资、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以适当优惠。要加强信用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统一规划建立基础信用数据库,推动行业和企业数据库的建设,做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制定信用市场准入标准,明确信用服务企业设立的资质条件和信用服务业执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支持国有、民营、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信用服务业。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发展信用服务业要坚持以商业运作为主导的方针。信用产品的生产和信用服务的提供,应该由信用服务企业承担。信用服务企业应该是独立于授信单位和客户的第三方,按市场机制运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宜直接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以利维护市场公平与公正,防止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