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遭遇了社会信用危机等诸多社会问题,法治建设陷入了困境;而法治的困境又使上述危机愈演愈烈。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表明法律立信对于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意义。法律的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经济制约性是法律立信的三个基本条件。文章立足于法律的经济制约性这一条件,以经济分析法学为工具,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解读我国法律信用缺失的现状,试图寻找一条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法律信用 法律信仰 立法 执法 司法
引言
周显王十三年(公元前356年),诸侯割据、战乱频仍、法度混乱,在这“礼崩乐坏”的年代,商鞅决定在秦国实行变法。为了确保新法的推行,商鞅在国都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下达一道法令:“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百姓虽好奇,但却无人相信。于是商鞅又提高了赏金:“能徙者予五十金!”终于有一个农民试探着将这根木头移到了北门,于是商鞅毫不犹豫地奖赏他五十金,这便是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取信于民之后,“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为秦国大一统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商鞅变法发生在诺斯归纳的第一次经济革命时代,即原始农业经过奴隶经济到封建经济的转型时期,传统的礼法形态和国家制度形式受到极大的冲击,社会生活动荡不安,信用程度低,法律和制度极不稳定。商鞅通过徙木赏金来建立法律的信用,并以此打破了这一涣散的局面。法无信则不能服众,不能服众则法无以立;建立法律的信用,并推行法令进行制度改革,这正是商鞅得使秦国平稳度过转型时期的方略。
我国从1978年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期,由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由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人治”社会转向建立在民主法制基础上的“法治”社会。[1]正如塞缪尔·P.亨廷顿所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就是一个社会动荡和政治腐朽的历史阶段”[2],转型时期的我国也凸显出诸多问题,社会信用危机便是其中之一。从商品市场上的假烟、假酒、假药,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有组织的报表造假,到劳动力市场上的假合同、假雇佣以及建筑市场上的“豆腐渣”工程,再到教育领域的假学历、假文凭、假论文,甚至私人生活领域的假结婚、假生育……低信任度的社会使交易成本急剧增加。更为糟糕的是,规制和保障社会信用的法律威信不高,没有得到人们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当事人更多地求助于“关系”、媒体、或非诉途径(如私了、信访、上访),而竭力规避法律。面对以上问题,商鞅“徙木立信”的举措给了我们启示——弥补法律信用的缺失,建立良好的法律信用,将是解决我国转型时期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本路径。
法律何须立信?
(一)法律信用与经济
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不平等主体,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失信会引发这两种社会关系的危机,因为仅靠道德维系的链条是脆弱不堪的。没有以法律的高信用、高权威为担保建立起来的制度保障,人们对交易的对方处处设防,于是商业往来障碍重重;人们不信任政府的承诺,于是公共事业无法推进。正如多米诺骨牌一样,法律失信使社会信用危机四伏,而社会信用危机又会产生一连串负面效应,其中,经济效益便是其中致命的一环。
张维迎教授通过中国跨省的调查数据解释了信用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在人均GDP最高的一组里,平均信任度为8.74,而在人均GDP最低的一组里,平均的信任度只有0.47,这两组加权后的信任水平相差近10倍;在信任度高的地区,每百万人口中拥有的私营企业数量明显增多;信用还对外资引进有明显的影响,外商只会垂青于信任度高的地区,外资企业的数量、外商投资总额、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每百万人口中引进的外资总额和信用的相关性分别为0.50、0.61、0.81。[3]
福山用理论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信用直接影响了一个社会经济实体的规模、组织方式、交易范围和交易形式,以及社会中非直接生产性寻利活动的规模和强度。[4]在讨论中国的低信任度的时候常被提及的证据就是中国等一些亚洲国家的经济生活往往是围绕着家族企业进行的;而在日本、美国这样信用程度较高的社会中,经济生活是以大公司为核心的。仔细探究可以发现,法律失信是这一现象的根源,当法律不足以信赖的时候,人们的交易圈便自然而然地缩小到家族的范围,依靠血缘关系维系信任的纽带。
20世纪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从反面证明了这一关联性。这次金融危机实际上是法律信用的危机,在危机发生前,日韩两国银行大量地违法违规放贷,丧失了法律信用保障;而经济危机的扩大,使银行信用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挤兑风暴和同业拆借困难使许多银行陷入瘫痪。
(二)法律信用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