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
现代担保体系中,非典型担保兴起,日益冲击传统担保制度的地位。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或质押等典型担保,都是债权人基于其在担保财产上享有的他物权以优先受偿,在客体范围、转移占有、优先效力、实现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现实时必须依照民事执行法所规定拍卖、变卖等的公的实行程序进行,成本高昂。当事人在交易中为规避实现程序的麻烦,同时达到直接支配财产权利的目的,通过契约自由,创设出非典型担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的形成大致经历如下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习惯的生成;判例、学说的承认;最终由立法承认。由于担保物权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与法律之外创设的非典型担保发生冲突。非典型担保意味着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即物权的自由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熟视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掩耳盗铃之讥。[14]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动产担保体系即采自由主义,只要有担保利益即可设定担保权,为解决担保竞合问题,美国体系之登记使其有足够力量保障其排他性。
参考文献:
[1] 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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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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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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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9] 参见杨光飞:“‘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载世纪中国网。
[10] [日]米仓明:《让渡担保》,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页。
[11] 参见陈隆荣:“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12] 参见范健编:《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页。
[13] 参见[德]托马斯.赖泽尔:《联邦德国的企业法理论》,载《法学译丛》1998年第1期。
[14] 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82—183页。
[15] 参见吴光明:《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
作者:马特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