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上市公司一旦违规,所有的关联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都可以成为被告,一起向持股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任何签署了报告的人;2、公司全体董事;3、会计师、评估人员、工程师、其他编制和确认报告的专业人士;4、证券承销商。也就是说对持股人的索赔要求上述人员都有责任给予赔偿。尤其是连带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持股人可以不起诉上市公司而直接起诉关联人要求赔偿,不必非要等上市公司破产倒闭、无力赔付时关联者才尽赔偿义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有担保的银行债权通常作为第一顺序被列入赔偿顺序,所以在破产赔偿案中,持股人往往从上市公司得不到补偿。将利益相关者列入被告,就使得持股人有了利益保障,可以和银行等债权人一样有平等的机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从美国最近发生的“安然事件”来看,上市公司一旦作假,基本上要遭受灭顶之灾,而且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也要受到严惩。“安然事件”败露后,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就因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而付出了解体的代价。此前安达信还因对美国废物处理公司16亿美元的假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美国证交会罚款700万美元,公司的四个合伙人也因“职务行为不当”被判罚3万——5万美元.实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和体系也相当完备。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在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有《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有《破产法》等。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美国相关法律也不断地加以修正。
美国信用制度的运作机制也相当完善。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或私人企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 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它们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的种类及余额、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和历史的资料.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的第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施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信用贷款资金安全的迹象,银行要加强与该客户的联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降低该客户的资信等级,以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构想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证券法》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而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红光实业案”、“亿安科技案”等。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尤其要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民事责任制度不但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还可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强化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也是符合中国加入WTO的要求的。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法的有益经验,上市公司只要没有履行诚信义务,就应认为是违法,就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损失额.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而且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法人地位却要高于自然人,所以经常会出现法人损害自然人利益但却不受惩罚的现象。因此吸取美国有关法律的精华,对建设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