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将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地外在信用约束机制。从市场层面讲,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用的损害.从社会层面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依然没有起到应有的强约束作用。在个人信用立法方面,尽管深圳市已经率先发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其他一些城市也已经开始试点,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为拉动内需,我国鼓励个人信用消费,如果不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必将制约经济的发展。立法先行则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鉴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中央决策层已充分意识到了重建信用体系的迫切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从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已被列为重点内容之一。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范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1、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网”,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企业的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
2、用市场手段建立发达的征信服务业,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开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从业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开、中立的形象。
3、建立社会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受损方均可通过媒体的发布进行公示,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
4、成立由政府部门和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这一机构的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等。
(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与国际接轨
我国已加入WTO ,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金融体制和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如能在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之初就注意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接轨,即可避免在国际统一大市场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立法成本,提高社会效益。
2、应注重强调
个人的资产信用 我国过去无论在宣传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过分地强调个人的道德信用而忽视了个人的资产信用,这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性行为人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规范自身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3、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
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实行
储蓄存款实名制等,无疑要记录许多个人的隐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网络时代,随意泄露他人与社会公众无关的个人信息,不但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精神痛苦,甚至会给他人带来难以预料的物质损失,这就要求我们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如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合法使用人违反保密义务,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当代法学》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