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要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特点来分析。制度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人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 目前的非正式规则的社会商业信用伦理不健全,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水平较低,形成了挥之不去的"信用道德困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伦理约束基本上是无效的。作为正式规则的社会信用法制也不完善。一是现行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二是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有意偏袒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结率低。四是诉讼过程中收费过高,而受偿率、执行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不仅抑制了金融部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而且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助长了违约失信行为。
三、供给不足与制度滞后:个人信用行为解读 个人是信用度最高的社会信用群体。个人信用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主体信用的原因,一是个人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二是个人信用信息相对对称。但随着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个人信用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信用文化遭受破坏,出现社会性信仰危机。这就是所谓"格雷欣法则"--在经济转轨时期,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二是个人信用市场供给不足。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底,全国已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总额达6990亿元,较1997年底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约40倍,占银行总贷款的比例从0.3%提高至6%.而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占整个信贷比重近年来一般为20%到40%,有的高达60%.尽管目前中国内地的个人信用业务仍处在萌芽期,但其未来市场潜力巨大。汇丰银行、美国运通等正通过参股、收购等手段加紧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目标是内地个人信用市场。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我国商业银行在进入消费信贷市场时,大多显得畏首畏尾,其原因主要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导致贷款成本过高。目前银行需要逐个审查贷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需要付出相当高的零售业务经营成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尚不足以弥补业务经营成本。
四、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要规范信用行为,必须首先消除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即解决目前信用市场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问题,而要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信用制度。可以通过最优的制度安排,纠正制度缺陷产生的问题,将其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尽快改革与信用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产权边界不清,人们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用。产权边界不清,还会导致一大批企业"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可以坐收不守信的好处,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因而对社会信用的构建极为不利,、因此,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才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内生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精心培育和开发企业的信用资源。同时,应完善个人身份证和企业标准代码制度。积极推行个人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已经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依靠法律手段,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人设置一个基本金融账户,并同时配置一个社会保障号码,结合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个人收入状况、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税记录进行详实记载,为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和评估机制打下良好基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账户的性质,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行为。统一开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存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连接,实时监控各类存款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款人违规开户行为,防止企业的多头开户,遏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贷、逃债的行为和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以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为基础的支付信用监测系统,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正常支付信息和各种无理拒付、签发空头支票、逃贷及涉嫌逃税、洗钱的不良支付信息,分析评估存款人的信用状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好转。
(二)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信用伦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其威慑力虽然没有正式规则的约束大,其建立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非正式约束真正建立起来后,其效果则是持久而深入的。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入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