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并规范信用关系。市场经济的秩序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近年来出台的一批基本经济法律,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信用关系的规定有所加强,但整体系统性还不够强,还有未规范的空白领域。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检查、修改并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建立、健全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律制度。一是加快信用立法,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信用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完成。其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其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首先,应建立界定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其次,应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第三,应建立规定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设置严惩条款。二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建议人大专门制定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为解决逃废债问题提供根本保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要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四)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1)建立
对失信行为联合制裁制度。对已公开谴责的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账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对逃废债企业原法人代表转任、兼任企业也将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逃废债企业名单和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这些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2)实行重点打击战略。金融部门要有重点地选择一小批逃废债企业,尤其是属于"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债务"类型的企业进行重点打击,直到这些企业归还贷款为止。(3)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首先。应实行金融联合制裁,对违约的个人,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降低其个人信用等级,不再对其继续贷款,不给予信用卡透支额度,并列入违约客户黑名单;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如其在购物时不能采用赊销的形式,终止其继续使用个人支票和信用卡消费等;再次,应采用社会舆论制裁,在国家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者的姓名和违约记录,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做长期记录;最后,对违约情节严重者应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维护社会信用。
(五)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是裁判角色,制定交易制度和法律,而不是直接参与交易。必须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同时,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各级政府要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
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要尽快建立所有企业的信用档案。作者:邢燕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