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缺乏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用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借贷资金的价值运动形态,即借贷关系及其衍生出的各种复杂形式,因此得到或提供信用必须满足三个基本的条件:借款人的品质、偿还能力和担保品。与此相应,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账户和收入来源及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所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为,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个人的存款余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更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公安、街道、单位、银行等各部门,没有个 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对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分布等无系统的报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使对个人信用评估无从下手。
(2) 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专业评估机构。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记录建立起来的,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信用记录普遍缺乏。目前尚无专门的公司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查询,各家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及公用事业单位对居民个人有关信用记录的记载根本就没有,即使是发生信贷关系较多的各家商业银行也没有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系统的记载,且各家银行的记录互相独立,缺少有效沟通,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没有信用记录的保护,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手,银行就无法避免信贷风险。
(3) 缺乏成熟的市场环境。首先,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包含从分配住房到各种实物分配等许多非货币的成份,此外还有许多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使个人财富无法做到真实透明。其次,缺乏必要的信贷担保制度。我国目前已有的担保法规尚缺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个人信用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此外,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产权难以变现,不能为银行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再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收入差别也很大,不利于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
(4) 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如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尚未出台。由于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推广。
四、 构建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
诚然,我国居民个人的信用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但在金融业中一系列旨在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举措正在悄然进行,表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也符合时代的需要。所以,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成熟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建立起自己的个人信用制度。
1、 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
个人信用实码制实际上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筹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储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以衡量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减少信用风险。个人信用实码可以在目前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因此一方面需要将个人信用实码与个人信用信息连接起来,形成个人信息库,以个人信用实码作为"入库"的钥匙;另一方面,则要在编码技术上提高保密性和安全性,如可考虑设立三个编码区,即系统随机编码、个人出生日期和个人保密号。个人信用实码制的实现和运行,必须获得计算机全国联网技术的支持,从而使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可以跨地区实现,同时提高查询效率与降低查询成本。
2、建立个人账户体系
个人账户就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应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先进的综合网络等信息传导手段,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之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等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在具体的操作上,以个人基本账户为核算基点,分类连续记录个人客户的金融业务活动。银行通过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最终实现为客户服务的多项功能,也为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现实中,应在现已部分实行的个人工资账号的基础上将个人的现金收入来源逐步归结到个人银行账户系统中,通过严格的财务制度,把现金的支取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为基础、统一由指定银行支取的方式。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为住宅金融的发展提供一种稳定和规范的信用制度基础,同时对实现个人所得税等个人税种的征缴,以及开发和利用各种消费信用工具以促进消费的增长,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可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在银行业内部建立一个专司其职、依靠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宏观管理、政策制订和实施监督。这个机构全面负责全国的个人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管理与一体,具体实施征信、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由于该机构介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又有与其紧密的联系,实施管理有相当的权威性,具体操作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保持系统的有效运行,实现服务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目标,并逐步向社会提供征信产品。同时通过对会员银行缴纳的会费、向非会员收取有偿信息咨询服务费以及国家财政的部分拨款来保证工作人员的合理配置,可以保证系统进行自我更新和发展。另外,该机构以在银行业内部通过协商形成的行业自律条规进行管理和约束,还可以较好地解决一些法律障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