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个人资信进行科学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不仅是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个人金融、家庭理财等业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补充。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配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实施,应尽快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由于我国沿海和内地的经济差别很大,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时,还应适当考虑地区差异,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基本指标值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地区,给以一定的上下浮动幅度。
个人信用评估可由两个体系组成,即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价值体系建立在个人资产的原值、净值、收藏价值、市场价值、获利能力、发展潜力等基础之上,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对其进行量化;对个人的无形资产,还要根据专利、商标、著作版权等的分类,以及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投资中的使用方式,采取超额收益法、提成收益、成本及成本加成法进行评估;对商标、版权的评估也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基本素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商业信誉、金融信誉、社会保障、司法信誉等,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建立计算机评分模型,进行评级。
5、 培育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组织机构作为组织保障。要依据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培育我国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中介机构,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在此基础上,由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建立起统一的个人信用记录的档案,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个人社会信息资源(如司法、纳税状况,金融资产等)在统一的原则下集中到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以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做好资源共享。现阶段则应尽快设立区域内统一的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管理机构,为此,必须运用计算机技术,以保证信用记录的动态贮存,同时要注意保养技术运用,防止数据的泄露、篡改和丢失。这一机构的建立可以直接为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减轻资信审查工作,保证个人贷款发放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该机构作为外部约束力量可激发社会成员的守信自律,通过外在的组织或制度设定,引导人们内在的心态变革和素质提高,逐步确立新的伦理道德规范、价值理念和行为习惯,最终使社会秩序得以自动稳定和维护。
6、 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① 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行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就需要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以构筑个人信用制度的物质基础。② 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包括债券、股票、实物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汽车、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原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从中把个人资信评估推向更高的层次。③ 建立个人财务会计体系。从长远来讲,必须要建立个人财务申报制,并实行三化,即个人会计档案社会化、个人会计薄记代理代和个人收支状况公共化。④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个人破产制度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之后不得进行高消费,并在进行个人信用时给予更严厉的条件。⑤ 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进行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7、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
个人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也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这一点已在西方信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得到证明。当前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建立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要明确分工,并建议由社会公众代表和政府部门聘请的专家成立社会监督组织,监督基金收支、运营、管理。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可依法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证券基金组合投资,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8、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中介公司等机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因此必须依靠政府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 作者:洪沛霖 来源:法制网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