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诚信这一恒久弥新的话题,总会引发许多联想,确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城市太需要诚信来维持其和谐发展了。欣弗事件、太湖蓝藻的污染、公民素质低(污秽的语言,不讲秩序)、食品和药品安全、旅游欺诈、各行各业的商业贿赂、政府腐败、司法不公等等现象,无不折射出我们社会的诚信水平的低下。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21世纪的新时代里,在追逐利润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无疑必须提上日程,这是世界潮流和客观形势的需要。诚信,不仅是企业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而企业社会责任,就主要是企业的事,要想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离开法治是不可能的。
一、诚信的历史考察
(一)"约定必须遵守"
在最初的原始社会里,没有立法机关或任何官员,人们必须依据某些初步的规则来生活。若没有这些规则,任何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无法想象的。这一人类社会的事实以及对行为规范、法律起源的推测,已经使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在一切社会里,都可能存在过关于"承诺"的最初的或基本的规则。谚语"言而有信"、"说话算数"、"约定必须遵守"经常用以表达这种要求。原始社会的人们之所以接受"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其一般意义上,可能仅仅就是为了保证其社会的继续存在和发展。
(二)誓约,宗教与诚实信用
早期人类族群都有伤害同类的企图和行为,为了保持人类的生存与安全,人类自己必须设计一些手段去控制人类的背弃行为;发誓所产生的拘束力便是几乎所有民族"如根据一项协议"一般都采用过的手段。发誓被定义为"请上帝作证,注意我们所言,如果我们所言为假或不履行允诺,必将受到上帝的报复或抛弃。"如果我们把特定文化中的这种宗教现象代入上述定义,可以发现该定义传达了所有年代的誓约的一般特征。一个誓约的普遍特点为,诉请发誓者视为神圣的任何什么,作为誓言真实的见证或履行义务的保证。它的效力总是基于对所祈求的神秘实体的可怕力量的信念或"信用"之上。
宗教,作为与世俗世界相对立的神圣领域,在确立"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该原则首先属于实践行为的领域,其起源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宗教、誓约只不过是借以保证对这一原则的遵守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自然法与诚实信用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人物之一。他认为,自然法是自然、永恒不变的法律,所有的人定法从中汲取效力。正义女神黛克(Dike)将击倒谎言和伪证的制造者。这是我们所能够得到的最早把司法(正义)与诚实信用联系在一起的学说。到了西塞罗的年代,这一联系便被稳固地确立了。在西塞罗的心目中,诚实信用是正义的基础。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希腊哲学发展和修正了赫拉克利特的正义女神的神秘观念,诞生了自然法和正义的更加精致的哲学理论。包含于希腊哲学中的某些思想确实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元素和最初萌芽。
(四)诚实信用的法律化
罗马人创造了罗马法,为现代法治文明奠定了基础。英国人发明了普通法,使英美法系成为当今世界与大陆法系共存的两大法系之一。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两大法系的演进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真正的被写入法律,还是现代20世纪的事。早期资本主义法律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三大原则,诚实信用似乎只是道德领域的事情。但是,自1912年《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判例确认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地位;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种种已表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表明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重要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 (一)20世纪50至70年代的赢利至上
从1950至1973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20余年间持续稳定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4.9%,远远超过1870至1913年的2.6%的增长率,开创了被称之为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二次黄金时代"。
1970年9月13日,诺贝尔奖得奖人、经济学家米尔顿o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 "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
(二)20世纪80至90年代的关注环境
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