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初以后,国务院在一系列的文件中反复强调了建立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促进了地方、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活动的开展。比如,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2005年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由国办牵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市场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之相适应,诸如工商、税收、房地产管理、科技、交通、商务、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纷纷制定了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3月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原则与制度,并提出“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由于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这一时期的立法数量众多,特点非常突出:一是出现了专门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再如,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为推动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门印发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二是一些地方充分利用改革试点的机会,在一些领域率先立法,带动了整个国家的立法进程。比如,深圳市在全国率先于2001年制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于2002年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上海也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开展个人银行消费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的试点机会,制定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深圳、上海的这些规定,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制定相应的规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带动了一大批地方的立法工作。三是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以风险防范、惩戒失信为主要目标,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与主要手段。
由于这一阶段采用的是专门立法形式,目标比较单一,因此,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也比较明显,如立法层级较低,不同立法之间缺乏协调,行为规范模糊,资源整合困难,部门分割,缺乏执法保障等。
第四阶段:全面信息化立法阶段的立法活动
发达国家的市场化进程大多经历了长时期的自然演变,其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管理立法也经历过一个相对长时间的发育,然后才面临信息社会的挑战,因此,两阶段发展特征比较明显。相反,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是最近二十多年的事情,采取的是一种政府推动的路径,没有那么长时间的渐进过程来发育信用管理相关的制度或者规则;同时,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与信息化浪潮几乎是同步发生的两个过程,发达国家在两个历史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同时都出现了。这样,我国制定
专门信用信息管理法律的时间并不会太充裕,或者换句话说,我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从一开始就必须与信息化立法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来通盘加以考虑。
由于信息化带来了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变化,因此,信息化立法的目标一定是多元、全面的,以实现信息化带来的无限可能。诸如信息管理、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服务业发展、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体制、信息化与个人权利实现等,都是信息化立法必须考虑、解决的前沿问题,也是我国信息化立法的重点领域。相反,作为市场体制组成部分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目标更为有限、具体,主要是降低市场风险和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样,当信息化立法与专门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必然会面临如何整合、协调的难题,以实现不同的立法目标。在这个交集点上,我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已经并将会继续面临一系列深刻的挑战。现阶段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不仅仅要防范市场风险,也要能够有助于构建信用经济,推动信息社会,实现个人权利。实际上,在一些已经出台的信用信息管理的专门法律规定中,这种趋势已经表现得非常明显,都包含了许多个人权利保护、信息共享、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内容。下一步,我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亟需继续调整立法目标,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的转变;亟需提升立法层级,实现从专门立法向综合立法的转变;亟需实现体制变革,从各自为政向体制融合、从资源分割向资源共享转变。
现代化进程的特殊性使我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会,也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能不能实现信用信息管理立法与信息化立法的有机衔接,把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纳入到整个信息化立法的全局之中,直接决定着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成败,也会对我国的信息化立法产生举足轻重的重要影响。 作者:周汉华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