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法律运行低效益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道德素质和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腐败成疾。法律主体缺乏应有的诚信素质,对于设立的再好再完备的法律来说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因此,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责任感,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具体说,对策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策二,加强司法执法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其法律权威的法治意识,树立正义公正的法律工作者形象;对策三,通过具体有效的制度机制,如财产申报制度、岗位流动制度、公务回避制度等强化和保障司法廉洁;对策四,加强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执法、司法的监督及司法腐败的揭露,形成"多眼跟踪"的社会环境与监督氛围。
3、培育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感
80年代,中央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时提出"五讲、四美、三热爱"的道德要求,还没有专门涉及守法问题,而新时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明确提出"爱国守法"的道德要求,突出了守法的道德义务。守法是一个现代的国家对公民的起码要求,公民应当把守法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现代守法精神既摒弃奴性守法观,也排斥拒受约束的极端自由主义,它体现的是正义和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是基于形式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而赋予其合法性,进而形成对形式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公民守法不仅是尊重社会公共的利益和意志,也是尊重公民的基本的自由权利。强调依法治国,不仅要实行良法之治,还要有普遍的守法,这是法治的核心理念。而要使守法成为一种道德义务,使法律内化为人们心性中的良知良能,必须通过培育守法主体的守法道德义务感。对此,我们要变革法律教育观念,改变以往惯用的就案论案,就法说法的单一普及法律常识的做法,要把法律常识的普及统摄于法律理念、民主法制精神的传播、诱发之下。法律教育宣传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法律生活的基础上,开展对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观念的传播和渗透,正视现实法律生活的缺陷,使广大社会公众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和法律生活才能有效实现自身对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平等、幸福等美好事物的追求,认识到法治的理想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实现利益,认识到法律应当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这样的感性与理性相结合、理念与现实相结合的法律教育,在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环境不断改善的配合下,必定会唤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支持和信仰。
4、大力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改革主要
以政府为主导,无论在行政、司法与执法上,权力相对集中,国家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极为重要。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近几年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较大,通过新闻揭发暴光、跟踪报导等形式,暴露了许多执法、司法腐败问题,从而成为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督的一个有效的案件来源。相对于新闻舆论监督,其它形式监督虽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力度明显不够。如各党政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还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而我国舆论监督法制化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力有限。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取决于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而我国在这两个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而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我国法律监督在形式上并不欠缺,问题是
监督的力度还不够,总体水平较低,在整个法制体系中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并配之以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坚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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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智峰,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度忧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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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珂,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2003,3。
作者:邓琦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