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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税收信用机制之借鉴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0-31 【◎在线投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发现,虽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它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必须靠无形的“市场之手”加上有形的“法律之手”,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成为信用经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建立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探索,值得我们从多个侧面予以借鉴。
  借鉴之一: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我国目前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因而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运转,防止政府的不当干预,才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借鉴之二: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我国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税务部门以纳税资料为主要税收信用评估数据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也可以在商业性的信用公司,开辟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地成立信用信息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借鉴之三:加快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促进税收信用的科学运作。我国要在短期内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给予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互惠互利,从而滋养信用行业的发展。
  借鉴之四:税务部门应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信用管理健康发展。我国信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到税务部门而言,就是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应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用协会的作用,开展税收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以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
  借鉴之五: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分散在种种信用体系中。例如美国,其个人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就充分体现在信用卡的使用上。而在日本,对付不诚信纳税者充分体现在违法处罚上。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事件时,也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得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由此,笔者浅谈几点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1、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
  2、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建设。(1)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2)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
  3、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一是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不仅要将财政预算延伸至乡镇一级政府,而且要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二是加大税收的社会意义的宣传,从税款使用效益角度,进行“诚信纳税,利国利民”思想的宣传和教育,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宏观和微观效益,从而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三是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
  4、建立失信处罚机制。一是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对这些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二是对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企业,并规定在此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从重处罚。三是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地市级税务部门的网页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加大税收信用管理力度。总之,要建立纳税信用档案,公开信用信息,以落实信用机制。 作者:罗斌 许晓燕 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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