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国安然、世通公司宣告破产,评级机构在这一系列事件中的表现不令人满意。市场上对评级机构进行了批评,各国监管者也开始更加关注评级机构。法国证券监督委员会(AMF)2005年1月26日第一次公布其2004年对资信评级机构的报告,该报告指出,证券发行者向评级机构支付费用是引起冲突的原因之一,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仍然是最可行的方法。虽然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但并没有相关研究和数据证明这种收费机制直接导致了三大评级机构因缺乏独立公正性而降低评级质量,或者证明这两者之间有很显著的相关性。而在评级实践中,三大评级机构仍然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这一方面与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有关,评级机构不会因资源不足而影响评级公正性,同时作为理性人,评级机构也不会滥用其垄断市场的力量,去损害已建立的良好声誉。另一方面也说明通过其他的制度安排如防火墙等,也能有效地弥补向发行方收费这种收费机制的缺陷。
二、当前我国评级收费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
评级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向受评对象的收费。这种收费模式虽然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从制度安排的内在合理性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具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
首先,向受评对象收费是与我国当前国情、评级行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1)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行政推动。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都必须出具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这使“被评级者埋单”的收费模式可操作性较强。(2)我国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前期,评级技术有待提高,市场公信力需要提升。加之资本市场欠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利率未完全市场化等因素,资信评级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市场对评级的认同度有限,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需要推广,评级机构的声誉有待建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依靠向投资者收费的收费模式,很可能因为投资者认购的不足而影响评级机构的基本生存条件,从而影响到评级质量的提高。从长远来看,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是不利的。
其次,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受评对象需要承担部分评级费用。(1)评级机构通过信用风险的揭示,发挥了风险定价功能,有利于发行方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或者降低发行方的融资成本。我们以美国债券级别和风险溢价关系为例,表1列示了部分投资级别的公司债券的风险情况,数据显示,随着债券评级质量的下降,违约风险溢价上升。发行方的信用级别越高,则资金成本越低。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信息的充分流动、投资者的积极认购、债券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受益者还是广大的债券发行方。(2)市场投资者也从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中受益,但从目前情况看,向机构投资者收费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评级行业处于发展初期,评级技术和能力等需要提高。投资机构往往内设专门机构负责信用风险分析,直接服务于投资决策。独立第三方评级,需要在发展中体现其专业化分工优势,从而逐步替代内部信用风险分析机构。(3)向投资者收费的执行成本较高。评级行业最终提供的产品是评级报告,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性。信息产品的内在属性决定了购买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一旦购买方了解了一定的信息,则信息产品的价值将锐减。所以向投资者出售信息产品,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及制度执行中相关细节问题的规范和约束。
与评级行业相比,审计、律师行业较为成熟。当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注册会计师、律师都是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从实际运行看,向服务对象收费的收费模式是行之有效的,它为审计行业、律师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提供了资源保障。深入研究市场有关批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批评的焦点并不在于收费制度本身,而是与收费制度相关的保障措施的缺乏或者执行不到位,从而导致了独立公正性的不足,也就是说收费制度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独立性、公正性的缺失。有研究表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比较小,单一客户提供的审计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那么会计师行业认为该事务所对此单一客户发表审计意见时就容易丧失独立性。一个较为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国内的小所更具有独立性,其规模优势和垄断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而他们的收费模式是相同的。安然、世通的财务丑闻则暴露了审计和财务管理咨询、证券投资咨询等辅助性业务间的冲突,影响了审计服务的客观公正性,而这并非向服务对象收费模式本身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