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强评级独立公正性 我国当前评级机构公信力不足,其影响因素并不在于收费制度。而且从当前现状来看,“被评级者埋单”的模式仍然是最可行的。从发展来看,收费模式并不是单一不变的,而会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及评级机构自身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评级机构可以适当增加出版物、报告等出售收入。
从本质上看,评级机构收费模式之争还是一个评级独立公正性的问题。加强评级机构的独立公正性,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规范评级机构的收费,加强收费监管。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制定行业收费准则,并允许根据评级业务的实际情况在某一个区间内上下波动。监管机构加强对评级收费的监管,要求评级机构对收费进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评级收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以敦促评级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探讨建立评级收费资金结算的通道,并进行试点,从而割断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直接的资金关系,通过对集中结算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评级机构构建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评级机构自身更需要对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防范机制。这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对实际或潜在利益的充分披露,包括对评级收费统一标准、评级人员的独立性情况,如是否在以前受评公司任职、评级人员或者家人朋友与受评公司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持有受评公司的有价证券等;其次加强对现有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有效管理,包括评级回避制度、评级人员的薪酬确定机制、评级职业守则的执行监督机制等;再次,需要建立和有效执行防火墙制度。如分析团队和营销部门的严格隔离、评级信息的传递和使用规定、评级信息的公布和披露规定等。
第三,有效分离评级业务和辅助性业务,调整限制评级机构股权关系。从我国现有的评级机构来看,除了提供评级业务之外,有些还开展投资银行、财务咨询等业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论可能受到发行方购买评级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影响。从国际上的经验看,可以从完全不允许提供评级之外的其他业务、允许提供但建立有力的信息壁垒或公司防火墙来避免评级与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此外,我国很多评级机构和当地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一些金融机构都有“血缘”关系,这种股权关联,随着评级业务的逐步开展,其本身固有的利益冲突将日益显现。如日本三大评级机构JBRI、NIS和JCR,JBRI的资本额小于其他两家,但是NIS和JCR的股东主要为日本各大金融机构,与信用评级业务有直接利益关系,能否保持公正客观立场受到一定的置疑,因而在市场占有率上远远不及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资设立的JBRI。因此监管机构在资质认定的时候应对申请者的股权结构加以考虑,并根据这些机构的股权结构对其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第四,落实评级服务的实际委托人。在当前评级关系模式中,评级服务的委托人为受评企业,实际选择并支付费用的人变成被评级对象的管理当局。虽然企业为评级的最终受益人,但由其直接选择评级对象并支付费用的模式,容易造成评级机构因为受到更换评级机构的要挟而丧失独立公正性。因而可以尝试评级机构不再由债券发行人选择指派,而是由债券的债权人或者潜在的债权人通过某种机制选举产生,切断发行人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 来源:《上海金融》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