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费信贷起步较晚,规模偏小,但发展十分迅速。1997年我国的消费信贷总额仅为172亿元,到2005年已达2.2万亿元,扩大了128倍,消费信贷占全部信贷总额的比重也由1997年的0.23%上升至2005年的10.66%。但个人信用制度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并为高速增长下的风险积聚埋下了步患。尽管消费信贷增速在2000年高达286%,但之后有明显放缓的迹象,消费信贷市场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手段是原因之一。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银行仅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单位工作证明及财产证明等难以对其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授信决策缺乏科学依据。为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多以提高抵押担保条件、延长审批时间、要求提供繁多的证明材料等方式来提高贷款申请门槛。目前我国70%以上的个人贷款都是住房抵押贷款,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用贷款不多,道德风险高是原因之一。目前,恶意骗贷使我国的车贷平均违约率达到30%,少数地区甚至高达50%,汽车消费贷款在经历了连续几年的高速增长后于2004年出现首次下降,同比减少245亿元。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即使得到国家财政支持,但大量学生毕业后拖欠贷款和过高的追讨成本都影响了各银行开展此业务的积极性。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据报道,2003~2005年国内信用卡发行量扩大了600%,但信用卡发行量激增的背后却隐含了极高的道德风险,韩国、香港的信用卡危机已为我国提供了前车之鉴。总之,消费信贷的发展急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三、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基本采取了政府主导、各地试点的模式。上海、深圳等地开展的个人征信试点及人民银行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目前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个人征信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的个人征信立法严重落后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与征信立法原则存在冲突。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规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与征信立法原则相冲突,如《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章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等于限制了个人信贷资料的开放和共享。(2)尚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单行法出台。由于征信主要涉及到个人信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以解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征信业发展的矛盾。但我国尚未制定针对个人数据的法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并未明确界定,对个人隐私权未予明确承认。(3)尚未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管理征信业的法规,虽然人民银行早在2002年就草拟了《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处于修改之中,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无法可依。
2.征信数据开放度较低。能否获取所需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予合法传播是征信机构的生存基础。个人信用信息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公用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非政府机构以及工商、税务、人事、社保、法院、公安、司法等政府机构中,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长期缺乏信息公开的传统,加上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担忧,所以各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提供都持谨慎态度。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实现了银行内部征信,法院、税务等部门尚未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些部门内部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基础征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全国范围的联合征信的实现仍需时日。
3.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开展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地区性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负面信息的存储时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个人征信体系在全国的推广。例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负面信息的保存时间是7年,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没有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后者对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而前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及征信机构内部的个人资信评估自成体系,可比性不强。由于所选指标及权重不同,导致相同的人在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估指标设计不尽合理,过分注重个人职业、收入、财产等静态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等因素考虑不够。总体来看,我国现在还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
4.个人征信市场供给与需求双重不足,市场运作欠规范。目前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不多,而且大部分都具有政府背景。由于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匮乏,这些公司尚无法同国外著名的个人征信公司一样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服务,其产品以基本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征信市场运作欠规范,一些公司为争夺客户而主动帮客户“作假”,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越俎代庖,介入征信市场竞争,加剧了征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长期缺乏对信用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并不要求使用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严重不足,从而阻碍了个人征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壮大。以上海某资信有限公司为例,若不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要求15家中资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时必须向上海资信付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上海资信的生存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