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消费信用的政策
1.完善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法律环境。(1)修订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与征信数据公开化原则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解释,为征信立法扫清障碍。(2)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内外征信机构的意见,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予尽快颁布,以弥补征信立法空白。(3)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明确界定公民的隐私权,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4)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破信息封锁局面。(5)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2.确立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有效边界和职能定位。消费信贷的高速增长决定了我国的个人征信行业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依靠市场需求推动自然演进,加之征信业在成立之初属于幼稚产业,前期投入高,赢利少,因此政府的推动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1)强制或协助基础征信数据的开放,搭建公共数据库平台,实现联合征信。(2)扶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个人征信业的主体,在其发展初期,政府应该以税收减免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鼓励各公司之间交流合作。政府不应垄断基本信用信息,也不应直接参与征信公司的管理运营,其职责在于帮助建立规范有序的征信市场环境秩序。(3)推动征信行业协会的建立,以加强个人征信业与政府的交流,推动业内交流,加强行业自律。(4)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力度,鼓励各界使用征信公司的产品。
3.完善公共征信数据库,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两者在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对象、建设的目的方面各不相同。在我国,民营征信公司主要是针对众多的市场需求主体提供个人信用调查、信用风险管理、信用决策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而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为银行业内部的授信决策、化解信用风险提供信息支持。在公共征信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今后应继续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税务、社保、法院、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个人公共记录信息和保险、证券、商业机构掌握的个人信用交易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适当的时候将数据库向符合条件的征信公司开放,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4.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首先应加强个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应注重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个人身份编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统一个人信用报告格式、报送数据格式标准和网络传输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用评估方法发展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从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两方面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评价。 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