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
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其影响
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是以企业信用为表征的,而企业信用则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同一所有者的不同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导致的主体产权不明使得独立的信用主体身份难以平等,进而导致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加之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信用活动,严重阻碍了人们信用观念的建立。
2.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所能提供的有关居民个人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及个人存单凭证、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其中大部分只能说明居民个人的自然状况,而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零售业务,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实现货币化,导致一些数据失真,而且也不能完全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些都使得银行零售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3.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居民在各家银行的经济活动与各自的身份尚无内在联系,金融同业之间更无居民个人信用网络资源共享,而且没有建立起居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机制,使得消费信贷的风险加大。同时,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
信用评估技术落后,所有这些缺陷都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
4.信用立法工作滞后。首先,我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其次,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与保证。第三,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五、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纵观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应从宏微观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宏观层面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做好社会各方面的配套工作。由现行管理体制决定,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的基本资料都分散在个别部门之中,这就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与推动。政府是有序市场经济的设计者、缔造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
信用建设并在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中央政府要率先垂范,深化体制改革,塑造合格独立的信用主体,使得个人、企业、银行都能以独立信用主体的身份进行平等、规范的信用活动;地方政府要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保证与服务,理顺各方面关系,完成好相关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2.建立并逐步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如果单从消费信贷的角度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为消费者吃了定心丸,消除了消费者对未来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预期,有利于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复苏。
3.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搞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要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相对来讲仍处于跨系统、跨行业相互封闭的状态,其各自拥有的信息也基本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信息无法共享,严重阻碍了信用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还需要做许多协调工作。主要的方式为利用先进的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各商业银行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接收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络传送的信用信息,最终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
4.加快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信用报告业是新兴行业,涉及到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信誉等敏感问题,而目前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是一片空白,因此急需健全金融市场及相关法规。如修订《破产法》、《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考虑制定一项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法律,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等,同时要加强贷款抵(质)押变现市场及相关法规建设,司法部门要依法办案,加大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以确保信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创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