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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制度与政府作用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8-3-12 【◎在线投稿】
  四、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进展和难点进展状况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杭州、汕头等城市都已先后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重点主要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未久,主要是上海、深圳和北京有实质性推进。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我国大陆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承担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咨询、资质认证和风险评估业务。这使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标志着上海走在个人信用评估事业的最前沿。
  在深圳,“个人信用”的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颁布,这意味着今后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银行或其他商业部门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深感由于信用管理滞。后、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深圳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的开展。银行有钱贷不出去,个人因贷款手续繁琐又贷不到钱,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房屋贷款等贷款消费难以刺激起来,客观上也制约了深圳经济的发展。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市政府历时两年,数易其稿,拟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的硬制度建设在深圳已先行了一步。这一初步的地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北京则成立了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春江水暖,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已切实地起步了。

  难点分析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难点是缺乏法律环境和政策背景,截止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文件,据笔者掌握的资料,除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外,没有任何关于信用制度的部门规章。如果建立起征信系统,则大量的征信工作是在消费者未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势必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如果个人信用评估公司能够获得政府的支持,可通过政府颁布政策性法规使征信行为获得合法性,否则寸步难行。
  另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是一句空话,首先需要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征信,然后要对征信得来的数据进行处理和评估,这都需要大量的投入。这就有一个对个人信用资料定性的问题:这些信用资料究竟是公共产品还是一般商品?如果是公共产品,自然该由国家来组织提供,正如欧洲各国一样;如果是一般商品,则可交由民间征信评估机构来生产提供,犹如美国一样。这一问题不解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无从发展。
  正因为个人信用评估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制度建设之一,在国内又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在我们已经加入WTO,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背景下,在国内个人信用评估刚刚起步,个人信用相关资料严重供不应求的市场条件下,个人信用评估业势必面临激烈竞争。首先,国外资本雄厚、经验丰富的老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势必长驱直入,因为信用评估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加入WTO后势必对外商开放。其次,由于个人信用评估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国家尚未颁布市场进入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国内民间商业机构也会纷纷涉足其中,抢分蛋糕。再次,国家有关部门也有可能效法欧洲各国政府,将此行业由央行或其指定机构经营,纳入其直接管辖之下。总之目前竞争已迫在眉睫。总之,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必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以建立、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将其纳入以法治国的轨道,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健康的市场秩序。而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必然会促使我国个人和企业注重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加快中国建立信用制度的进程。

  五、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发挥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政府职能是政府行为的依据。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或者赋予政府的职能过多,很容易使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管制、服务不到位或过度行政干预,让信用关系抹上浓厚的“超经济性”色彩。因此,政府作用的有效性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对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首先应基于建立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基本目标,因此,政府最重要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公共利益上。当前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应着力做好:增加制度有效供给,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政府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监督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立,加快市场化进程等工作。
  2.增加制度有效供给,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制度作为博弈的规则,是建立和维持人们之间信任的关键。如果制度安排使得当事人履约比不履约更有利可图,则人们就有积极性为了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抵制短期的机会主义诱惑,人们之间的信任就可以建立起来。政府作为经济秩序的稳定者,就制度供给而言,须遵循:(1)制度应具完备性。就是使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信用管理要有法可依,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的“真空”。对此,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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