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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8-3-12 【◎在线投稿】
作者: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信用不但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用存在着严重的危机:包装上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挪用募集资金炒股、关联交易等行为层出不穷。这不但与证券市场本身具有内在缺陷有关,也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不顺有关,更在于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多重利益冲突。要重构上市公司信用,必须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理念,同时,要着力于具体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用 利益冲突 重构 制度

    自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速度堪称世界之最。特别是最近两三年来,证券市场发展尤为突出。但是,不容乐观的是,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也不断滋生,从最早全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到“琼民源”、“红光”,以及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郑百文、银广夏事件。广大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发生了动摇,甚至有人惊呼:我国证券市场还有信用吗?证券市场已经出现了信用危机。为此,上市公司信用作为证券市场信用的一环,有必要对其法律架构进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信用的概念和功能
    (一) 信用的一般概念
    什么是信用?信用一词,极其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处于不同研究领域的人更有不同的看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种借贷行为[1]。面对现代社会的信用已向专业化的银行、信贷机构和其他机构拓宽的现实,金融界人士则认为信用就是银行信用等金融现象。有人认为,信用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2]。也就是说,债务人具有届期偿还的意思且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则其本身具有信用,可使债权人对其给付意思及给付能力予以信任。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概念往往是从借贷行为中提炼出来的,而且被某一行业具体化了。但是,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信用的基础为信任。可以说,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也是信任。
    就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上有“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3]。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但是,一旦把诚实信用规定到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就把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二为一,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只是与一73般的法律条款不同,其内涵和外延极具不确定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
    那么,什么是上市公司的信用呢?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包装上市、制造虚假的会计报表等现象层出不穷。社会普遍认为,上市公司没有信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信用危机。显然,在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信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专指借贷行为的信用。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信用应该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它是上市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应的社会信赖和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其自己的自我评价。这种评价是对特定主体经济信赖的客观评价,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会评价。由于上市公司信用直接涉及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对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就要较多地体现为强行法的特征。而且,上市公司信用要用尽可能具体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来,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等。可以认为:只要上市公司对法律法规规定该为的行为而不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为的行为而为的,即为不信用。也就是说,信用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履行相关义务。

    (二) 上市公司信用主体的双层结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是构建上市公司信用的基本内容所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不能像自然人那样进行思维和开展活动。为了开展活动,上市公司必须借助于相关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就是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而这些机构本身也是依靠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来开展活动的。在这过程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可能为自己的私利(非为上市公司的利益)滥用权力。这样,在许多情况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成为损害上市公司信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成为构建上市公司信用的重要一环。所以,要构建上市公司的信用,不仅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还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

    (三) 上市公司信用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更必须是信用的。因为,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市场,信息的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距离,这个距离必须依靠信用来保障。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用是整个市场的基础。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看,证券市场是整个社会极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这样,上市公司信用也就成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信用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环,应该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融合了道德、文化和社会观念等因素而系统化、综合化的制度性信用。否则,上市公司信用就会失去坚实的存在基础,进而危及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二、上市公司违反信用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级市场上的包装上市
    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有的上市公司为了使其股票在发行后有较高的价格,就与有的证券公司勾结,对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包装甚至进行“伪装”,弄虚作假,欺诈投资者。1997年爆发的令证券市场震惊的“红光”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了上市资格。对这种“包装上市”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了处罚决定[4]。

    (二)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的标准。我国《证券法》第59条和第63条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违反信用披露的主要形式有:
    1.信息披露不真实。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许多信息是不真实的。例如,“琼民源”的信息披露不真实案就是典型的一例。经查实,琼民源1996年的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中所称的1996年度“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对这样严重失实的财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此,中国证监会对这些单位进行了处罚。
    2.信息披露不准确。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新股发行和上市的披露都存在问题。有的上市公司披露项目遗漏,如有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正文中没有会计报告,没有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披露董事会报告摘要,没有披露年度股东会情况;有的上市公司的披露不充分,如有的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有的公司未能明确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改变情况,有的公司对新年度业务计划披露不充分。有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不规范,依照《年报准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张会计报表应是可比式报表,但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仅仅限于本年度末和本年度的数据;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与年度报告有关文字叙述不一致;会计报表注释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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