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披露不完整。这突出表现在上市公司对关联74交易不作充分的披露。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根据对1998年年报的统计,有70%以上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5]。目前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特别是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数量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的上市公司过分依赖于其集团公司,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或一头在外或两头在外;有些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资产转让频繁;有的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贷款或占用资金。
4.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当某种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势确实存在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拖延。我国有些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不是不披露有关情况,而是不及时披露,等到该信息在市场上已成为半公开化时才披露。这造成对某些未能及时获得信息的投资者的不公平。有的公司则故意延迟披露有关信息,为一些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创造条件。例如,北海银河把应当在两天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信息,拖了一个半月才报告并公告,没有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在此期间,该公司股票的价格由18元涨到了39.94元,获利超过100%。
另外,信息披露还应当是易得易解的。如果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得到,或者难以理解,也就失去了信息的意义。
其实,证券市场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本面信息(为硬信息),包括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分红配股政策、收购兼并决定等财务、经营、管理类信息。另一类是软信息(softinforma tion),即从现有数据或情况中衍生出来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的预测。《证券法》中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至于对收益预测的“软信息”则未作强制性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国家法律对“软信息”未作规定的立法漏洞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少。
(三) 操纵行为
操纵行为是某一人或某一组织,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哄抬某一证券的价格,或故意压低某一证券的价格等手段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而行为人则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操纵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它以欺骗的手段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其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获取利益。从我目前的统计资料看,还没有发现上市公司因操纵市场而被处罚的[6]。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操纵市场的情况。实际上,上市公司与庄家相互勾结,由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或者在各种适当的时机发布“软信息”,配合庄家的市场炒作,在获利后双方共同分赃。这种现象经常受到新闻媒体的怀疑和投资者的质问,有的甚至可以从市场行情的技术数据中发现明显的痕迹,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没有被我们的监管部门发现而已[7]。
在日本,操纵市场的情况常有发生。例如,协同饲料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8]。协同饲料为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逐渐恶化,考虑筹集资金。决定先向股东配股增资,然后,再采取时价发行方法进行。为了使这两方面筹集资金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在与股东配股增资有关的买卖交易除权(除权后的买卖交易,成为无权认购新股股票的买卖交易)前后,进行操纵市场。协同饲料的副经理等5人参与了该计划。当时的股价是每股170日元至180日元。为了在除权日前将其拉到每股200日元左右,用协同饲料的资金等共同地继续买进6149000股,又进行了104000股的虚假买卖,为推动市场变动,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最后,使除权前的股价达到256日元,除权日达到220日元。为了使在接下来的公开募集时,价格的计算上有利,继续维持该股价,共同地买进866000股,又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这些交易被认为属于操纵市场,而被起诉。东京地方法院认定上述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对有关被告处以附缓期执行的徒刑(5人各自处刑的内容不同,从8个月到1年不等)。该案件被提起了上诉,但第二审、第三审法院都作出了驳回上诉的决定。类似的案件还有日本锻工案、三菱地所案、藤田观光案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