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幕交易
1. 一般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人员,又称知情人员,是指由于职业关系或通过合法途径能够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是对这类人员买卖证券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在我国,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十分普遍。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上市公司自身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票,以获取利润。例如,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在1996年9月2日至11月18日期间,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总计2128883股;总计动用资金4150万元并于公司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前几天抛出股票143.2万投,直接获得180.5万元。据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张家界公司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10]。第二,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买卖股票,以获取利润。例如,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俞梦文,利用攀枝花集团板材公司资产重组发行A股的内幕消息,于1998年3月至5月间买卖该公司股票3万股,共获取利润8万元。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俞梦文75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8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11]。
2. 特殊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shortswingtrading)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12]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6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最早对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规定的是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该法第16条(b)项规定,为防止受益人、董事或高级职员因为与发行人的关系而可能对已获信息的不公平使用,对受益人、董事或高级职员进行持有所购的股票售出后未满6个月再购进的交易,无论为何种目的……任何买进、卖出或卖出、买进而得的收益,均收归于发行人所有。[13]本条完全用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规制典型的内幕交易,简便易行。此后,相继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律法规所借鉴。
我国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短线交易行为已有所规定。该《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本条仅仅规定了利润的归入权,对利润归入权的行使没有规定,使得本条规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证券法》在归入权的行使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使得对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有可能落到实处。该法第42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它将短线交易的对象仅限制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从而排除了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适用。这是不妥当的,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在短线交易方面,我国在1993年发生的“宝延风波”[14],就是一例。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持有延中股票4.56%;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持有延中股票4.52%;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持有延中股份1.57%。这样,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1993年9月29日持有延中股份实际为10.65%,已超过法定报告要求的比例。在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次下单扫盘,致使三公司合计持有延中股票达到17.07%。在宝安上海公司买入股票的过程中,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将其分别持有的共114.77万股延中股票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将24.60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中国证监会依照《股票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处理。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电子灯饰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卖给社会公众的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