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操作。上市公司挪用资金买卖股票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买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企图获得短期利润,在1997年,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用于自行炒股和委托其财务顾问公司中兴托管炒股。二是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冰熊公司将15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获利535.8万元。这种情况同时违反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规定。
(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通常是指存在关联的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15]。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关联交易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利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以不合理的价格将其产品或者劣质资产出售或者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者优质资产,从而抽回出资或者夺取资金。ST猴王事件中,猴王集团利用关联交易掏空猴王股份就是一例。ST猴王(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但是,由于猴王股份公司与其大股东猴王集团在资产、财产以及人员上的混同,导致猴王股份实际上成了其大股东猴王集团的提款机,猴王集团以借款、担保等方式从猴王股份公司获得了巨额的财富。到2000年6月15日,ST猴王对猴王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9亿元,担保至少3亿元[16]。另外,湖北美尔雅公司被其大股东掏空也是典型一例[17]。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种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按某一标准进行的简单分类。实际上,一个案件之中往往包括数个违法行为。它往往是违规配股、信息披露问题、内幕交易问题、买卖本公司股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行为混合一起。而且,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往往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机构的违法行为交错在一起。这是因为证券发行和上市需要经过许多法定程序和中介手续,一家公司的上市往往与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所以,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往往受到牵连。
三、我国上市公司不守信用的原因剖析 (一) 证券市场内在缺陷的分析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监管缺乏经验,出现大量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如美国早期的证券市场自由放任政策,政府对证券市场没有采取任何规制的措施,仅仅依靠上市公司和证76券商的自律及各州的蓝天法(Blueskylaw)。由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商在利益的驱使下没有做到自律,蓝天法的施行成效不彰。证券市场上投机猖獗,过度投机导致了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并由此直接引发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日本的证券市场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颁行之前,证券市场也是被大机构投资者所操纵,内幕交易丛生;即使发展到90年代初,仍然爆发了四大证券公司卷入与大宗股票投机家勾结的金钱丑闻事件。可见,证券市场天生具有投机和欺诈的特性,我国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二)我国证券市场体制原因的剖析
与国外证券市场的实践相比,我国证券市场上不仅存在着类似于国外市场初期经常出现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还包括一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违法违规操作的特殊情况。具体而言:1.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我国股票市场一开始就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含有相当的非市场经济因素。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许多转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不完善、运作程序的不规范。这些问题导致上市公司不守信用。2.证券市场不是依法产生的,其先于证券市场的有关立法而产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但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分别到1993年底和1998年底才出台。在此之前,仅仅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规范证券市场。而且,即使是《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大法也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涉及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试想,在不规范的法律环境怎么产生规范的证券市场呢?3.政府在证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与西方的证券市场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推动和调控下发展起来的。这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也是广大投资者所期待的。但问题是,在许多不该管的方面,政府管得过多,在许多应该管的方面,政府却管不好甚至不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上市公司信用低下,证券市场不规范。4.证券行业缺乏自律习惯。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文化不发达,缺少西方国家的商人精神。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还没有形成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虽不能说“无奸不商,无商不奸”,但缺少行业自律却是事实。许多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都钻法律的漏洞,以获取非法利益。所有这些进一步加深了我国上市公司信用的低下,证券市场上违法违规现象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