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公司固有冲突的解构
1. 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分别处于证券市场的两端,两者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生存、业务发展和壮大有赖于投资者的投资,投资者投资的保值、增值有赖于上市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毕竟是不一致的,两者不能完全等同,再加上两者信息不对称,因此,上市公司就完全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虽然从理论上说,我国的上市公司是经过层层推荐、层层考核和审批推选出来的优秀企业,其综合素质在同类企业中应当是佼佼者。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之间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上市公司上市目的不明确,它们不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以良好的业绩来回报投资者,而是一心利用上市机会捞钱,甚至不惜采用违法违规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再加上我国没有实行严格的上市公司摘、停牌制度,以至一些上市公司有恃无恐,出现了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为公司牟利的情况。
2. 投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股东数量众多,为了保证决策形成和实施的效率,公司的职权通常委任于董事会和经理。这样,所有权和经营权就分离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也就成为这种公司的基本特征。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最终所有权人(即股东)与控制权人的最终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对公司投资者(或“所有人”)来说,最终通过投资收益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利润可以被其占有,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简单化为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层只是公司资产的控制者,其效用函数中的收入不等于公司盈利。也就是说,公司利润最大化并不意味着管理层效用的最大化,两者不能划上等号。所以,管理层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激励不足。也就是说,两权分离会天然地伴生出所有人和控制权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18]。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19]变得十分突出。这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阿基里斯之踵难题(BerleandMeans,1932)[20]。由于公司股东和董事等管理层的效用函数不一致,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就有可能出于私利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忽略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在这类企业里,委托人、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运作。执行经理们往往掌握着更充分的信息,也更密切地参与经营活动。这样,他们可以按自己的利益行事。这不利于掌握信息较少的委托人(BerleandMeans,1932)[21]。例如,股份公司的经理们可以设法将业务活动安排得让人难以批评,或者使自己享受到很高的在职消费。同时,他们可以容忍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低利润的情况存在。因此,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有可能造成很高的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22]。
可见,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的私利活动不必花费昂贵的成本,只要他们能抓住所谓的“机会”就可以了。因为,成本和收益相比较,收益明显大于成本,这使他们在心理上有了相当的动力。相反,公司股东们则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方面,在经营判断能力上弱于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不知道高级管理人员的哪些行为对公司有利,哪些对公司不利,哪些对公司是必要的,哪些对公司是不必要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也是信息上的弱者。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内部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了如指掌,而公司股东则对公司经营、市场前景、利润状况等77了解不多。所以,也就出现了信息成本的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在股票市场上抛出自己的股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来,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但可能为了公司或者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社会上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他们也完全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同时损害社会上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3]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上市公司内部,不同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的数量是不同的。根据持股数量的多少,可以把股东分为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多数股东、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公司决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普通股的股东都拥有一股一票的平等的表决权。每个股东所拥有表决权,是同他的持股量成正比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越多,其拥有的表决权也就越多。因此,大股东以股权的简单多数就可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作出各种有利于自身的决议,例如董事会等公司重要管理部门的组成、财会人员的组成等等,而仅仅在修改章程、公司形式重大变更等罕见的场合才需要广大中小股东的配合。实际上,对于现代大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公司股权往往比较分散,大股东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50%的表决权就完全可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当大股东对公司事物行使了事实上的控制权时,就构成了所谓控制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24]。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一般通过在公司重要部门安排人事来控制公司的财务和重要的经营活动,有的则在股东大会以表决的形式通过有关决议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安排。对少数股东而言,由于其在公司中不占支配地位,其利益自然会受到控制股东的压制和侵害。但是,这种侵害往往并不直接发生在少数股东身上,而是先侵害公司利益,进而间接地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由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在公司内部居于控制股东地位的现象比比皆是,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投资者的不成熟,这种一股独大的局面给投资者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控股公司通过各种手段挤占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源。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控股公司(往往是上市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来获取不当利益。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许多不等价交易和虚假交易,大股东蓄意操纵公司业绩,配合非法分子操纵证券市场。此外,控股股东强迫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挤占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令人触目惊心。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基金;另一类是自然人投资者,即股民。在西方国家,与传统公司相比,现代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了变化: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相应地,个人所占股份比例较低,并继续下降。在我国,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资金总量大致在10000亿元左右,中小投资者拥有的资金大概在3000亿元左右[25]。机构投资者成为控制股东,使权力集中十分突出,而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不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从事内幕交易,无所不为,成为搅乱股市的“混江龙”,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构成相当复杂,有一些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还有一些所谓“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一方面为上市公司作“财务顾问”,另一方面借机炒作该公司股票,永远只赚不赔。机构投资者的混乱状态和缺乏管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用,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隐患。目前,一方面要尽快发展我国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如各类投资基金等,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另一方面要抓紧对原有的一些不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的清理整顿,将一些危害市场的“庄家”[26]剔除出去。只有这样,上市公司信用才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的证券市场才有可能向规范和成熟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