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改进政府监管
在证券市场中,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出现是为了弥补证券市场本身的不足,促使其规范发展。《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等各个环节和各个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各地原地方证管机构由其直接领导,从而使地方证管机构能超脱于地方政府之外,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更好地发挥统一监管职能。但是,证券监管在许多方面仍有待改进:其一,政府角色定位应当是幕后的宏观调控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存在着政府事无巨细大包办的状况,而投资者也相信在股市低迷的时候政府一定会采取各种措施来“救市”,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政府干预不是过少,而是过多了。其二,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应该加强。政府一方面干预过多,但另一方面却执法力度不够。1998年,中国证监会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75例,这个数字与证券市场上所实际发生的大量违法违规案件相比,仅仅占了一小部分。其三,要注意克服证券监管机关权力过于庞大所带来的监管失灵,实现分权与制衡。其实,目前证监会的一些职能可以让权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形成协调治理机制。
4. 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但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素质普遍较低,而且是证券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主体,是不公平交易的制造者。一些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机构与上79市公司相互勾结,共同坑害投资者,从证券市场上“圈钱”。
所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其一,完善相应立法。《证券法》第八章以仅仅五个条文来规范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有关的实施细则必须尽快出台。其二,加快形成行业自律机制。从国外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无论是以自律管理为特征的英国证券立法体系,还是以集中立法管制为主的美国证券法体系,其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完善的市场自律制度。可以说,充分的自律意识和成熟的自律管理是证券管理的必要条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管理,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为此,必须强调发挥行业的自律功能,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作用。其三,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其四,加强政府监管,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妥善解决证券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与此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力量的推动和培育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旧体制遗留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所特有的一些问题。例如,证券市场规模过小,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股票缺乏流通性等。这些问题,助长了证券市场上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滋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人说,中国证券市场问题的症结,归根到底是制度问题。的确,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仅仅要从市场主体本身和法制建设上找原因,更重要的是要逐步解决制度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强化立法和监管,重建上市公司信用,才能最终解决证券市场的规范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