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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国外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而言,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毕竟经过数十年的理论研究,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也形成了一批极具价值的研究成果。综观我国对诚信原则研究之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基础理论问题之研究较为全面,但在诚信原则于公法之适用的依据及比较性研究上略显单薄,而且缺乏结合案例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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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作用在于降低人际交往和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信用风险和交易成本。参与交易各方主观判断下的信用程度,正是一种不确定性,而法律制度则可以规定哪些行为是失信行为,哪些行为是守信行为,它还进一步规定对守信行为如何激励,对失信行为如何惩戒,它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关于信用程度的心理预期和判断,从而帮助人们有效避免或减少因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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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这个词已经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可能是人类认识中最为复杂、最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可以从伦理、经济、法律和货币四个角度来理解信用。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一项债权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实现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可能损失。信用风险的基本特征有:非对称性、累计性、系统性、内源性。对信用和信用风险的真正含义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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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学理,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但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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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对于信用问题的研究兴起还是近些年的事情。因为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交易的执行被认为是不需要考虑的。换句话说,由于假定了信息完全和零交易费用,任何背叛的行为都能马上被察觉,因此在竞争均衡的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欺骗,不守信用等行为,在构建完善的新古典Arrow-Debreu体系中排除了对交易主体背信弃义行为的分析。但是,经济学家也意识到,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的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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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既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又包括市场规则、交易方式、经济关系等内容。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越发达,信用交易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建立与形成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工具与手段以及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的市场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应树立对诚信的正确认识,建立运作便利、制度完备的征信体系,大力发展规范的信用关系、信用工具与信用中介机构是真正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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