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起诉书,使河北武安公证处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局。
由于对其出具的两份强制执行公证书有异议,日前,河北武安公证处被一纸诉状送上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河北武安公证处不仅被诉撤销相关公证书,而且还可能面临高达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而在北京的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多家法院,状告公证的案例也频频出现。
今年3月1日,中国首部《公证法》实施,并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后,很多公证机构便陷入了官司的泥沼。据专家分析,造成这一现状最本质的原因是:现阶段公证业是合作制试点、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三种体制并存,公证机关游离于“官”与“商”之间的“灰色地带”。正是这种“不官不商”的状态,让公证机关成为了被告席上的“常客”。
三份公证书,赔偿200万
河北武安公证处当上被告,源于其对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银达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武安市支行(下称“武安农行”)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进行的公证。
2001年5月31日,银达公司和武安农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002年5月30日,银达公司因上述借款又与农行订立了《借款展期协议》。三份合同均在武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在公证书末尾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05年11月22日,因银达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经武安农行申请,武安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武安农行据此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银达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据银达公司称,此举导致其正常业务陷入停顿,和客户已签的单子无法施工,待签的合同只能搁置,因此将武安公证处告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强制执行公证书,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据了解,由于我国规范公证行为的相关法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的条款,而本案中三份债权文书上却没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因此,原先公证的内容是否包含强制执行的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类似的纠纷,在全国各地频频上演。
“非营利机构”的赔偿难题
在之前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两名公证员因违法公证被判刑。而《公证法》实施的近几个月内,北京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多家法院也都出现了状告公证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