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状告公证处的一案例中,73岁的孙先生起诉说,1999年2月,海淀公证处依另一继承人申请作出的确认他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在孙先生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神志不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持孙先生的签名申请办理的,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的起诉公证处的另一案例中,68岁的陆女士起诉说,几年前其他人假冒她的签字在西城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陆女士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5458元。
由于《公证法》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公证法》实施8个月以来,各地法院先后发生多起类似的诉讼。这些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都涉及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或者既要求撤销公证书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但赔偿的钱从哪里出呢?根据今年实施的《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公证法》又规定,公证机关属于非营利机构。既“非营利”,钱又何来?
这些纠纷的背后,都涉及我国公证业的一个基本问题——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身份该如何界定。
公证处的“身份困局”
公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热点争议话题。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2004年发生的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加快了公证立法的步伐。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公证法》颁布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首次提出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引入“公证赔偿”制度。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但与此同时,《公证法》还是将公证机关定性为非营利机构。
“《公证法》对公证机关的定位还是非常模糊,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自相矛盾的。”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据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介绍,公证业从2000年开始处于改革的过渡阶段,目前有合作制试点、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行政科室三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并存。“公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定位确实是有点尴尬和模糊。”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现有的3000多家公证处中,只有1365家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合作制试点。也就是说,改成自负盈亏事业单位的还不到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