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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监督社会掠影
公证处深陷身份困局 屡当被告处境尴尬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1-6 【◎在线投稿】
  而对于这些自负盈亏的单位,另一个问题是:过去,公证处作为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而现在,公证处改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钱从哪里出?

  现在,公证机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要想正常运转,就必须自己创收。而在创收的过程中,其公正性有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对于公证机构是否应该成为营利机构,业界莫衷一是。据司法部相关人士透露,司法部正在调研、总结《公证法》操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望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公证法》更有操作性。

  观点

  公证机构:是官还是商?

  嘉宾: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庄春英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陈根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教授

  市场化,行政化——哪种公证体制更适合中国?

    主持人:公证纠纷频繁上演的背后,都涉及我国公证业的一个基本问题——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身份该如何界定。您认为公证部门应该是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

  李曙光:我认为公证部门应该是民事主体。目前《公证法》对公证机关的定位还是非常模糊,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相互矛盾。之所以出现这种立法互相打架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世界上两大公证体制的相互融合和渗透。 目前中国的公证体制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边都不靠,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公证法》也很不清晰:一方面,既想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公证机构是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行政机构怎么能有民事行为呢?没有民事行为怎么能承担民事责任呢?

  《公证法》立法时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私心的:既想享受行政的权利,又想享受司法的好处。但这种法律从长远来看,终究还是要修改的,我国公证机构的定位今后会更加明确。

  庄春英:《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条规定确定了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以公证机构为主体的制度,而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以公证人为主体的制度。把握公证机构定性的关键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事主体。

  《公证法》的规定为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留下了空间,也为探索多种形式公证机构组织形式提供了可能性。但无论公证机构采取何种体制,其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是不能改变的。可以说,公证机构是采取市场化机制运营的公共权力主体。

  关于公证员身份的认定,我国《公证法》对公证员的界定没有明确,这既照顾到我国的现实要求,也为公证制度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公证机构本位的制度,公证员的身份不影响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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