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要保证其公正性,主要以自己在市场中的信用做保证。建议行业内可以制定一个有关信用的标准,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都可以罗列出来,至少要有一个排除标准。有了这个信用标准的支持和保障,基本上就能保证公证机构的公正性。
庄春英:公证机构原则上不应该是营利机构,但公证机构提供的是证明服务,公证员为此而提供的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公证受益人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国家不应承担公证员提供服务所需求的费用。因此,公证机构要有收入来保证公证事业的开展。
公证的非营利性要求公证机构不能惟利是图,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而要以社会正义为己任。而要正确处理公证机构创收与公正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严格执行法律。《公证法》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公证员实行数量控制、公证执业行为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公证员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公证的公正性而设定的。
陈根发:旧法《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曾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因此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而新《公证法》,上面已经提到,实际上把公证机构界定成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从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赔偿体系看,公证机构从2000年起已经建立起了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其内容是:公证机构的每一笔业务收入都要抽取一部分作为公证风险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另一部分做后备基金。如果发生索赔,首先由保险赔付,保险金不足的再从后备基金中提取。
在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公证机构的赔偿基本上是国家赔偿,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建立后,赔偿主要由公证赔偿基金承担。新《公证法》全面实施后,也许发生公证赔偿基金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司法部或各省、直辖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考虑适当提高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关于创收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许不会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新《公证法》虽然规定,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其设立仍然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机构和人员数量等方面要受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严格控制,最多在一个城市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公证机构。
因此,公证机构之间不会出现类似律师事务所那样的抓创收和竞争局面,其业务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其收入也有一定的保障性。我个人认为,从总体上看,公证机构的业务收入还是比较稳定的,其收入差异也不至于直接影响公证行为的公正性。公证机构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成为营利机构。(记者 王红茹)

专家呼吁中国尽快明确公证机构定位
对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专家在此间中国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公证机构定位和公证人员身份,以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共有3100多家公证机构,其中有30多家为合作制机构,其他为行政或事业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9日举行的“公正与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说,在大陆法系中,公证是法定行为,公证机构是行政机构,公证员是公务员;在英美法系中,公证是民事行为,无法定强制效力。中国目前对公证的界定可理解为在大陆法系背景下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渗透。
他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公证法》实施之后,国家财政不再为公证机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买单。公证机构面临的现实是:要想正常运转,就必须自己创收,“营利”已成为公证机构的必然追求。
李曙光认为,将公证机构定位为合作制的民事主体,应该符合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研究室巡视员王连洲表示,中国需要尽快加强立法的战略统筹。他指出,立法体制不顺导致了很多法律操作性不强。尽管《公证法》等经济法为了淡化行政部门干预已由立法机关起草,但还未完全摆脱对部门利益的考虑。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庄春英认为,目前中国的公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公证法》将公证机构界定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其作用还需要时间来验证。来源:新华网 信用中国 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