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辩护人称被告属于自首,公诉机关予以认可
公诉机关认为:翟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园林绿化的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2502485.2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丝毫没有提到“胡星”,也没有提到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是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的苏建明和李志斌两位律师。“翟建国的罪名成立,但他的情况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法规,应当对其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在辩论阶段,苏建明提出。
被告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写道:翟建国案发前并没有被“双规”,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并没掌握到其犯罪的事实。今年1月23日胡星案发后,翟建国被找到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配合对胡星的调查。在回答完关于胡星的相关问题后,他就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相关情况。次日,侦查机关向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他又再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个情况,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情况说明》可以加以印证。这份《情况说明》说:“我院在办理胡星案时,发现昆明园林局局长翟建国有受贿嫌疑,遂对其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在经过第一轮的辩论后,公诉人当庭表示:对于自首的定性没有异议。
审理中查明,被告人翟建国在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总共向办案机关上缴了2502490元人民币。辩护人称:退回的赃款甚至比受贿额还多出了四块七毛五,这是其所持“从轻论”的另一有力证据。辩护人认为:“退藏是否彻底,这是经济犯罪中衡量被告悔罪态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世人眼中的翟建国:他太重情,是个大孝子
说到“70老母”他的眼泪流了下来 “不要通知我的家人,我不想让他们来看我接受审判……”在昨日开庭前,看守所中的翟建国带话给自己的辩护人,如此反复叮嘱。“他很重情。”这是辩护人之一李志斌律师对翟的印象。
按照翟建国的这个意思,辩护人没有把开庭的消息告诉翟年过七旬的老母亲,以及他刚刚考上大学的儿子。前来参加旁听的亲属,仅有翟现在的妻子李某。
“这些全部都是事实,我认罪。”对于被指控的所有罪行,被告人翟建国全盘承认。在最后陈述阶段,他简单回顾了自己的任职经历,就开始表达起了内心的“忏悔”:“我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的培养,对不起人民……请求给我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虽然很沮丧,但在审理中,被告席上的翟建国还是尽量控制着情绪,但在说到“我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时,他眼泪流了出来。
刚归案时,翟建国在一份题为《对自己经济问题的深刻认识》的“忏悔材料”中这样写道:“自从当了局长,便放松了思想政治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做废’的思想。总觉得自己工作很辛苦,得到的确(却)很少,心里极为不平衡。于是,便利用手中权利捞取国家利益,以致违纪犯法,滑到危险的边缘,彻底葬送了自己。我所做的一切,性质是十分严重和恶劣的……我是园林局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表面上也在教育人,(实际上却)道貌岸然,做伪君子。”
尽管已经有了如此“深刻”的“认识”,翟建国对于自己的命运似乎还是比较乐观。“痛定思痛,自己一定要悔(改)过自新,争取得到从轻、从宽处理。我今年50岁了,身体不太好,看在我过去多少也为国家、社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还有我后半生的生活问题,肯定组织能保留我的公职,给我今后生活的希望……不管组织上做出的任何处理,我都会接受。”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案发前,翟建国为人相当低调,身为省会城市园林局的一把手,他几乎从来没有在公众面前亮过相,互联网上也几乎检索不到关于他的新闻,更别说履历等个人资料了。园林局的两名老员工告诉本报记者:““翟局”确实很重感情,对属下很随和,对家中老人则更是出了名的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