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负责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宿舍取暖费的职务便利,违规设立公积金账户,多次支取公积金,进行营利活动。7月27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挪用公款480余万元的胡某等人开庭宣判。
被告人胡某,男,41岁,原系太原铁路局榆次工务器材厂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任某,男,52岁,原系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负责人。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自1993年起负责北京铁路局榆次工务器材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1999年4月,由被告人胡某提供榆次工务器材厂介绍信等,由被告人任某联系刻制了“榆次工务器材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财务专用章”、胡某、韩某的个人名章,并在晋中市榆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道北街信用社开设账户,后被告人胡某又将账户分别转至道北街信用分社、源涡信用分社。
被告人胡某于1999年4月至2006年9月任职期间,先后多次在上述三个信用社将榆次工务器材厂存入的住房公积金共计600余万元全部提取,将其中的480余万元供本人及他人使用,其中被告人任某提取120余万元供其公司使用。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追回被告人胡某的赃款及退赔款24万余元和上海大众1.8T帕萨特轿车一辆及手机等物品并冻结胡某等人在金融、保险机构的资金17万余元;追回被告人任某赃款4万余元。
此外还查明,被告人胡某利用负责管理榆次工务器材厂职工宿舍取暖费的职务便利,自2006年1月至同年6月,将榆次工务器材厂物业公司服务员司改换分三次交给其的职工住宅取暖费共7万余元挪取,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法院以
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来源:《山西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