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城镇居民的购房欲望更是有增无减。需求的旺盛,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一派火热。然而在这火热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不和谐因素。
笔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近年来我市商品房消费投诉的数量一直难以下降,业主纷纷向消协投诉,反映商品房消费中的诸多问题。近日,笔者走访了我市消委会以及部分购房者。从商品房投诉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开发商诚信、商品房质量、面积测绘以及物业服务等几方面。
花言巧语下的背信 “开发商违规收取购房者的购房订金、诚信金或者为购房者办理VIP会员等行为,并且在购房者取消购房意愿后,不能全额退款甚至不退;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将原有设施改为他用等,都是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市消委会副会长黄国祥介绍说。
案例1:绿地产权尚未得 展示图上忽悠人
2006年11月,东坡区的彭先生看中了位于三苏大道中段某开发小区。买房时,开发商向彭先生提供的小区展示图中有明确的运动场所以及绿化面积。正是看中了这些,彭先生欣然签下了购房合同。然而在今年初,彭先生却发现本该修建福利设施和绿地的场地上另一家单位在施工。彭先生联系到相关负责人询问得知,该块场地的产权在另一单位,因此开发商取消了原来修建绿地及运动设施的方案。
彭先生对此很气愤,向消委会进行了投诉。经调查,开发商向彭先生等业主提供的展示图仅取得规建部门批准,但是当时并没有取得土地产权,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另一单位取得了土地产权。消委会认为,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欺诈。目前,此事还在协调之中。
案例2:活动场所改商用 购房者很气恼
2007年8月,购房者曾女士购买了市电力公司后面某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子。除了喜欢商品房的楼层和面积外,小区内的业主活动场所及其他配套设施也是令曾女士动心的地方。然而过了不久,曾女士却发现原来的业主活动场所被改变为商业门面。一气之下,曾女士向消委会进行了反映。
提醒:谨慎购房 及时维权 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前,要对楼盘进行详细了解,除了价格、地段、交通、房型、楼层、周边配套等一般因素外,还要对开发商的实力、物业公司的口碑等进行较全面的考察;其次,在缴付房款和签订合同时,不要被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所有口头承诺最好能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并盖上公章。同时要求查看销售方的有效证件;最后,在交房验收时一定要认真检查,不要随便签字认可。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新出台的《物权法》进行维权。
商品房质量隐忧 据黄国祥介绍,在有关商品房的众多投诉中,尤以房屋质量方面的投诉最为突出,实际面积不符合约定、房屋漏水、墙体裂缝、下水管堵塞等问题成了投诉的主要原因。
案例1:层高不符 协商解决
2006年12月,青神县的周先生在城区某房产公司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按合同预交了定金及首付款。然而商品房竣工后,周先生却发现房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层高应为3米,实测后实际只有2.8米。并且房屋还存在漏水现象。
因存在诸多问题,周先生拒交第二笔房款并拒绝接受房屋。与开发商经过两个多月的协商后仍然没有结果,于是周先生找到了市消委会帮助解决。
市消委会认真查看了双方的购房合同后,走访了建设和房管部门,查询了有关资料,召集当事人双方两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2:新房裂口 索赔无门
徐先生前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6月准备装修的时候才发现房顶上有一条裂缝,然而在与开发商协商的过程中,开发商声称该房屋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况且该裂缝不漏水、不影响居住,因此只同意维修,不同意赔偿。
提醒:施工现场看房屋质量 为什么有关商品房质量方面的投诉比较多,解决起来也比较麻烦?有关人士介绍说,商品房在具体操作中,开发商要与建筑施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诸多单位签订合同并委托施工,而有的承建单位却只是将工程接收下来又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建设,有的施工单位转出几道手,甚至转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合同上签订的承建单位是甲,实际施工单位却是乙或丙。在这方面开发商监管不到,连建筑监管部门也难以监管到众多综合施工单位,因此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就找不到原来的施工人员维修,甚至花钱另请他人维修,就不能及时为消费业主服务。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开发商应选用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应该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合同中就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而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多加询问,就房屋质量、保修范围与期限沟通并在购房合同中写明。看商品房质量可靠不可靠,还有一个简单管用的办法,就是看建筑场地的施工情况。一般整洁有序的施工现场,其建筑质量是能够得到保障的。”该人士介绍到。
不良物业服务惹人恼 据介绍,我市对物业服务投诉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物业收费过高、服务差,公益用水用电让业主承担、业主所交物业管理费使用不透明等方面。
案例:物业费用不透明 业主表决换物管
金鑫街某小区的张女士反映,该小区的物管费用一直不透明,而且服务不好。向消协反映后,消协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新修行的《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更换。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提醒:遭遇问题及时投诉 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出于保护消费者、平抑物价考虑,制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较低,并且不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能耗费用。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到物业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来源:《 眉山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