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全自己也承认,他事前内定中标单位,或者令子公司领导按其具体指示操作,或者给子公司领导打招呼,令其配合。
“由于子公司的人事、组织均由高速集团管理,所以没有一个子公司领导拒绝陈的要求。”陕西省高院参与审理陈双全案的法官王海峰说。
12家行贿公司,11家为国企
2001年4月,黄延高速公路的招标正在筹备,中铁十二局西北指挥部工程处处长安福强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双全这位新上任的董事长。在一次吃饭后,安福强将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放到了陈双全车子的后备箱里。陈双全在办公室打开了黑色手提包,里面是整齐的2万美金,陈把这第一笔贿赂放在办公室的小套间内。从2001年4月到2002年11月,陈双全先后3次共接受安福强130万元的“好处费”。
安福强的行贿手段令陈双全十分满意,为了实现安福强更大的“价值”,2002年9月,陈双全运作安福强从其原就职的中铁十二局调至黄延高速公司工作,担任黄延高速公司副总经理。
此后,轻车熟路的安福强为多家施工单位向陈行贿牵线搭桥。
“2002年11月,黄延高速第一批招标开标前,陈双全托黄延高速公路总经理兼招标办主任曹可勇将标底透露给我,并给我提供一份内定中标的施工单位名单,附有联系电话号码。我在计算出报价之后,再按照名单上的联系电话通知有关施工单位。”安福强说。
为此安福强专门买了神州行手机卡,用手机核实对方为内定的施工单位无误后,即通知报价,通知完后他就将手机卡扔掉。
2002年下半年,西汉高速公路第一批招标前,陈双全将安福强从黄延高速公司调到西汉高速公司,参与招投标工作。
“陈双全交给我一份内定中标名单,并安排西汉高速公司董事长赵久柄将标底通知我,我计算出报价后仍用神州行手机卡联系的方式通知名单上的内定施工单位。”安福强在庭审时指证说。
中铁三局二公司正是内定的施工单位,为了在西汉高速公路建设中中标,该公司副总经理刘志刚通过中间人向陈双全先后分三次共行贿10万元人民币和20万美元。
刘志刚回忆说:“我问中间人能否提前获知标底,中间人说到时候会有人通知我的。”
到了开标的前一个晚上,有陌生人打电话告诉中间人他们投标工程的标底和报价,在得到中间人转述的信息后,刘志刚修改了标书,中铁三局二公司顺利中标。
这个打电话给中间人的“陌生人”,就是躲在神州行手机卡后面的安福强。
陈双全就是利用这种暗地透露标底和报价的方式,先后向12家公司(13次)提供标底和报价,这些公司均成功中标。
成为陈内定的施工单位并不复杂,公司领导经人直接向陈或者通过陈的亲戚(例如陈的妻弟尚黎明)或下属(例如安福强)向其提供“好处费”,“好处费”因工程大小不同,多在百万上下。
这些贿赂,有些是被提包装着,直接置于陈双全车子的后备箱里;更多的则是被放在水果箱里,连同少量水果一同送到陈的家中。而陈双全则把这些钱全部集中到他办公室套间这个大容量“保险柜”里,直到陈退休后才转移到他另租的一个房间内。
参与审讯陈双全案的法官说,陈的“信用”很好,除了陕西明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行贿没能中标(第二次行贿中标了),所有提供“好处费”的公司全部中标。
除了“花钱买中标”,还有施工单位向陈双全行贿,仅仅是请求陈不要阻止其中标。中铁十八局在黄延和西汉高速公路竞标过程中,先后给陈双全送了20万人民币,请其不要反对和阻止。陈收下钱后,没有反对和阻止,中铁十八局凭借自身实力中标。中标后,该局又向陈赠予了10万美金的“感谢费”。
这12家向陈双全行贿的公司,11家为大型国有企业,1家为民营企业。国企的行贿资金多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劳务费或加大工程土方单价等类似手段将账目做平。这些行贿行为,都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三年间。
身为高速集团董事长的陈双全,往往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命运。2001年,高速集团以1.9亿元向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其建设的一栋写字楼,付款方式是由新型集团出面贷款,高速集团提供担保,竣工后贷款转为高速集团的。在履行合同中,高速集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向银行提供担保,迫于无奈,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2003年初向陈双全送了100万,陈催促相关负责人将此事提交集团管理委员会研究,很快担保就办好了。为此陈再次向邢雅江索要钱财,陈于2004年10月送给陈1000万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