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搜狐财经频道、中国企业联合会信管委、中国质量经济学会主办,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经济与法律俱乐部等承办的“2006中国信用高峰论坛——第二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研讨会”于2006年4月15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上还对首届中国信用建设成果和优秀参会论文予以颁奖。《信用中国》网www.ccn86.com、新华社《瞭望》周刊、SOHU财经频道、新华网作为主要支持媒体,对大会进行了全程报道。
郑继军: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正如雍女士讲的,在春光明媚的春天里我们聚集在此,现在是北京的春天,我认为也是信用的春天,在这个春天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昨天包括今天很多专家学者有很多精辟的论述,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法律体制也要改观。我讲的主题是中国信用建设实践过程中的法律价值,我看到与别的专家学者所不同的问题,专家学者很多人解剖现在发展征信市场的重要性,讲
征信评级的重要性,讲失信惩戒的重要性,但是在讲这些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忽略了法律的征信。所有东西怎么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辅导,没有法律一步难行,所以在目前最重要的是法律,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借助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
不管怎么信用都需要立法来约束和规范它,信用体系的建立框架是什么?是需要法律给予指导和由法律界定的。我们学习美国、还是学习日本,还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独立建立我们的信用体系?第一没有立法就不可能建成体系。法律决定着信用活动的规模和深度,我们现在是在中国人民央行指导下先开展央行信用,金融信,还是推动整个行业的全面金融建设。我们把我们信用活动深入什么程度,是普遍性,深层次还是逐步的调整,一点一滴的过渡变化,这是由法律来控制和决定的。其次开展信用活动,你信用活动是很多的领域,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个信用活动内容究竟涵盖哪些?我们国家现在搞信用,是只搞征信市场的信用,把征信市场放开,还是搞征信评级,还是在这里面同时要考虑信用保险,信用保理,应收帐款催收,这需要法律来指导和解决的。再有我们大家都想参与信用活动中来,包括很多的中心公司想参与应收帐款催收工作来,但是有一点,不管怎么参与,什么方式参与,参与什么活动,都需要法律来明确,无论是行业协会也好,征信公司也好,律师事务所也好,所有都需要法律来确认和支持。所以要搞我们国家的信用体系,要建立
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